徐洁、徐威诉杨卿旅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1-08 点击量:2542次
问题提示:“驴首”是否应当对“驴友”自助游活动中意外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驴首”即“驴友”召集者,不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或管理者,与“驴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如无特别约定,“驴首”不应对“驴友”意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1)洛龙关民初字第542号(2011年8月1日)
二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2620号(2011年11月25日)
【案情】
原告:徐洁
原告:徐威
被告:杨卿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30日,被告杨卿在网上发布帖子,组织“驴友”前往新乡市辉县市关山景区旅游,该次活动共有63人参加,其中一位是二原告的父亲徐庆法。2010年12月4日上午10时,“驴友”团到达关山景区后,景区警示牌上公告声明:“关山景区处于停业整顿状态,谢绝游览!敬请各位游客合理安排行程,特此公告!2010年10月1日”。但被告无视公告提示,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改变“驴友”团的行程,仍然带“驴友”团进景区内游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而景区在整顿期间继续售票接待游客,导致走在后边的“驴友”徐庆法不慎从高约20米的悬崖上坠崖身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在帖子中声明:“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活动费用AA制”。但是被告在得知景区的公告提示后,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不改变行程,反而继续带“驴友”游景区,对二原告父亲徐庆法的死亡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基于关山景区已与二原告协商一次性赔偿二原告24万元。双方已达成协议,互不追究。但就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不足部分94311元由被告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4311元。
被告辩称:(1)被告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原告之父死亡与被告无关。首先,被告在2010年11月30日于网上发布旅游帖子,邀请志同道合的“驴友”到新乡市辉县市关山景区结伴游,原告之父并未在网上跟帖,而是随其朋友“北斗星”一道参与此次户外游。答辩人与其根本不相识。其次,被告在帖子上明确声明“此次活动是AA制。参加人员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发帖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前往景区的车上及从景区下山途中,被告又多次向包括原告之父在内的广大“驴友”说明要遵守团队纪律,注意安全。但原告之父执意孤行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所以在本案中,被告人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之父死亡与被告无关。(2)原告损失已经从关山景区得到总额的赔偿。本次不幸事故发生后,被告协助原告积极与事故发生地一关山景区协商。关山景区已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万元,且已履行,原告之父系成年人,在本次事故中也有一定责任。所有原告的损失已得到足额的赔偿。总之,原告起诉被告属于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被告杨卿以网名“春天的雨”在网上公开发布帖子,组织“驴友”前往新乡市辉县市关山景区旅游,费用为AA制。其中包括原告的父亲徐庆法在内共有63人参加了这次活动。2010年12月4日上午十时,“驴友”团到达关山景区后,景区警示牌上公告声明:“关山景区处于停业整顿状态,谢绝游览!敬请各位游客合理安排行程,特此公告!辉县市旅游风景管理局2010年10月1日”。被告带“驴友”团在购票处购票后,进景区内游览。在游览结束时,二原告父亲徐庆法走在队伍的后面,不慎从悬崖处坠崖身亡。该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上八里派出所调查,确认为意外事故,非刑事案件。事故发生后,二原告以河南关山金景旅游有限公司在公告声明景区出于停业状态下,仍然卖票接待游客,存在过错,要求给予赔偿。该事故经二原告和河南关山金景旅游有限公司协商,河南关山金景旅游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所有费用共计24万元,二原告不再向河南关山金景旅游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请求。协议达成后,二原告已经足额得到了24万元的赔偿款。在此次“驴友”关山景区活动结束后,每个成员应退回费用3元,部分人员已经领取了退费。
【审判】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卿以网名“春天的雨”在网上发布的AA制旅游活动是合法的民事活动,不具有违法性,其在发帖中已经明确“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与领队不承担责任,活动费用AA制”,且原告对此也予以了认可,被告在此次行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实际也没有盈利。被告在活动过程中,多次强调安全,对二原告父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作为“驴友”团队的组织者,对二原告父亲的死亡,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本院考虑到二原告已经从河南关山金景旅游有限公司得到了24万元的赔偿,洛龙区法院酌定被告给予二原告4000元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卿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补偿给原告徐洁、徐威共计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徐洁、徐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45元,原告徐洁、徐威承担445元,被告杨卿承担50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
洛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驴首”与“驴友”是否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驴首”对“驴友”的人身伤亡负赔偿责任的依据只能是侵权和违约。该案中杨卿对徐庆法不存在侵权行为,那么是否存在违约呢?
1.何谓“驴友”
“驴友”取“旅游”的谐音,顾名思义,“驴友”是不特定的旅游爱好者为达到特定的一次旅游目的而自发的组合在一起形成的临时性结伴关系。“驴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组织媒介虚拟性,“驴友”通常是通过贴吧、QQ群等网络媒介将一群陌生人结合在一起,活动之前大多互相不认识;组织自发性,“驴友”活动没有专门的组织人员,大家平等自愿,自发参加;组织临时性,“驴友”组织通常是为了一次旅游的目的,当然也有多次的旅游,但一次目的达到即行解散,没有固定组织;组织非营利性,“驴友”活动实行AA制,不存在营利活动,临时收费也是为了方便,没有谁赚谁钱的现象。该案中的“驴友”活动符合以上组织虚拟性、组织自发性、组织临时性、组织非营利性的特征。
2.“驴友”间是否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是指组织者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游客向组织者支付费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驴友”之间形成的是临时的结伴关系,而不是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案中判断被告杨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他和徐庆法之间是否存在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案中,杨卿发起活动,徐庆法参加活动。杨卿没有从中营利,因为活动实行AA制,并且剩余的费用也要退回。杨卿也没有向徐庆法提供旅游服务,他们仅仅是为了临时的“驴友”目的短暂的组合在一起,一起自助旅游,完全不存在谁向谁提供服务。杨卿仅仅是活动的召集人,没有制定具体“驴友”活动方案,也没有要求各位“驴友”必须服从他的组织和管理,在这次旅游活动中他不享有管理的权利,当然也就不存在对等的安全保障义务。综合分析以上几点理由,被告杨卿和徐庆法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杨卿与徐庆法间既然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当然更不可能因违约而承担赔偿义务。因此,笔者认为,自助游中“驴首”与“驴友”间没有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相互间没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如果说他们之间有义务也只能是道德层次的互相帮助的道德义务,无法上升到法律关系的层次,“驴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3.风险和自我是自助游的魅力所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跟团旅游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人们需要更自由或者说是更自我、更原生态的方式接触大自然,感悟生活。自助游便应运而生。自助游给自身精神需求带来满足的同时,“驴友”们自己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当然,风险也正是自助游的魅力所在。徐庆法作为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预测户外探险存在风险的能力,也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其明知户外活动存在风险而参与其中可以推定其默示自己承担风险。“驴友”们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靠和信赖,形成临时性的互助共同利益团体。徐庆法走在队伍的后面,不慎从悬崖处坠崖身亡,确认为意外事故,被告杨卿不存在过错。因此,既然“驴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被告又无过错,杨卿就不应当对徐庆法承担赔偿责任。
4.该案适用公平原则
公平,简而言之就是利益均衡,它是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这一原则既适用于侵权责任,又适用于合同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根据公平原则的观念,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正确使用公平原则可以更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达到社会和谐的效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是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公平。从公平的角度看,徐庆法在这次活动中丧命,该案原告承受丧父之痛,并且被告作为这次活动的召集者,与徐庆法的死亡有间接联系,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杨卿补偿原告4000元,合理合法,可以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从法律上支持和规范新生事物良性发展
从社会意义的角度来看,自助游已然成为当下最自我最原生态的一种旅游方式,对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具有意义,国家应当从法律上予以支持和鼓励,如果该案中杨卿为徐庆法的探险埋单,那么以后的生活中将不会再出现热心的“驴首”,整个社会将会为悲哀的“规则”埋单。支持和鼓励自助游的同时,旅游主管部门、景区以及旅游爱好者应共同努力,让自助游良性发展。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不同的条件、资源发布自助游的线路、保障方式、支持办法。旅游主管部门还可以组织旅游爱好者成立民间草根志愿者服务队,大力宣传安全科学旅游,提供紧急营救等志愿服务。景区应根据不同的地区、地形和天气特点,划分允许自助游区域和禁止自助游区域,危险地带适当提示。“驴友”应当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通过学习提高自身关于野外生存、抢救互助、紧急营救、简单诊治各方面的能力。“驴友”还应该增强风险意识,出行前不忘买份保险。只有多方努力、多管齐下才能推动自助游向健康、安全、科学的方向良性发展。
(一审合议庭成员:郭瑜王群益毛继光
二审合议庭成员:乔书贵吴健莉黄义顺
编写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顺渠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王张洋
责任编辑:冯文生王佳利
审稿人:曹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