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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诉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1-21 点击量:2120次

 

  问题提示:如何正确界定著作权法规定教材的合理使用?

  【要点提示】

  教材的创作目的及其本身的性质并不能成为他人可以违反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进行复制和向公众传播的理由。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民初字第10169号(2007年12月24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85号(2011年8月29日)

  【案情】

  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以下简称朱莉亚·亚历山大)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戴尔学校)

  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

  原告朱莉亚·亚历山大诉称:原告是已故著名英语教育专家、全球公认为经典的英语学习教材——《新概念英语New Concept English (新版)》的作者路易·乔治·亚历山大(Louis George Alexander,以下简称路易·亚历山大)教授的遗孀,根据路易·亚历山大的遗嘱获得《新概念英语》作品的著作权。2007年初,原告发现戴尔学校面向社会销售一种名为“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的系列视频学习课件,原告购买了上述课件,并通过其指定网站将上述课件下载至计算机内。通过比较,原告发现上述学习课件,是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未向原告支付费用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新概念英语》第一至四册的内容制作的侵权产品。原告认为,戴尔学校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制作网络学习课件,并通过互联网络提供上述课件的网络下载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戴尔学校制作的网络学习课件中未指明《新概念英语》作者身份,侵犯了作者的署名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洲际公司作为戴尔学校的举办者和相关网站的经营者,依法应与戴尔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新概念英语》(共四册)作品内容制作名为“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的系列视频学习课件,停止使用上述课件并通过互联网络提供该课件的下载服务,删除并销毁其已制作的上述课件,在新浪网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戴尔学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60元,洲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共同辩称:(1)学习课件是为了推广新概念英语的教学,作为课堂面授教学方式的补充手段,将教师课堂教学内容经过机械复制后,通过网络下载方式供学员学习使用。课件内容是对新概念英语的讲解,必然涉及新概念课文的全部内容。但课件是对老师课堂讲解新概念英语的复制,而非对新概念英语的复制。新概念英语作为学习的教材,应当允许被告聘请老师进行讲解教授,在授课中使用教材内容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被告并未复制发行新概念英语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学习课件的制作下载不会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学习课件作为新概念英语的一种教授手段,学员只有借助新概念英语教材才能学习使用,故课件的传播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3)被告并未从课件的下载中获利。该课件主要作为课堂教学的辅助手段,其核心价值在于授课老师的讲解水平,没有经过老师面授的学员通常不会直接选择下载课件的方式进行学习,而且被告采取了加密方式,下载后不会扩大传播范围。由于英语学习的特殊性,通过付费使用课件的学员并不多,被告并未获取任何利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新概念英语》(新版)1~4册,署名亚历山大(L. G. ALEXANDER)、何其莘合作编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5509号民事调解书查明如下事实:路易·亚历山大系《新概念英语》英语部分的著作权人,其于2002年6月17日去世,朱莉亚·亚历山大系其遗孀。根据路易·亚历山大的遗嘱,其著作权归朱莉亚·亚历山大所有。2007年1月15~16日,朱莉亚·亚历山大的委托代理人在戴尔学校购买了“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网络课程。同年1月25日、29日,1月31日至2月.11日,该委托代理人在www.dellenglish.com网站及其链接的 www.dallenglish.com网站下载了“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学习软件,并随机演示部分课程,复制打印了部分网页。经勘验,戴尔学校课件中老师的讲解方式如下:第1册,单词和课文基本为逐一和逐句朗读、讲解以及页面显示,页面上同时会显示老师扩充讲解的部分内容。第2~4册中仍然会逐一和逐句地朗读和讲解单词及课文,但只有部分单词和课文中的句子在页面上显示,大部分显示的内容是老师延伸讲解的内容。

  【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概念英语》全四册教材是针对不同英语水平和能力的学习者编写的一套学习用书。从教材署名情况来看,除第4册中课文系引自他人外,其余的英文部分均为路易·亚历山大教授独创。故该套教材作为一个整体应为原创作品,其中英文部分与中文部分可以分割使用,路易·亚历山大教授对英文部分享有著作权。朱莉亚·亚历山大作为其继承人享有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

  涉案学习课件是以《新概念英语》为教学对象,这决定了其在指定教材时必须明确诸如作者、出版社等相关信息,必然会指明作者身份。而其在进行具体内容的讲述时,由于使用方式的特性,不可能要求其每次都须提及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允许因使用方式的特性而不指明作者身份,本案属于该条款所述情形,故朱莉亚·亚历山大主张侵犯作者署名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新概念英语》从整体上是一部原创作品,但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对其中的每一部分都享有著作权。如第4册中的课文均系引自他人,著作权人即不能对该册书的每一篇课文本身主张权利。而关于生词和短语部分,朱莉亚·亚历山大显然不能针对单独的单词主张著作权,而其教材中又基本按照生词在课文中出现的顺序进行排列,在选择和编排上也不具有独立于课文之外的独创性,朱莉亚·亚历山大对其不享有著作权。故对朱莉亚·亚历山大与该部分相关的主张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应是通过某种手段非创造性地再现作品的内容,其表达形式与作品具有重复性。而本案中,因《新概念英语》本身即是用于英语学习的一套教材,故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应有权利选择其作为教学对象,开设课堂、招收学员进行讲授,这与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作品的目的并不违背,且并不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语言类教学相对具有其特殊性,“听”和“读”是两种重要的语言能力,在《新概念英语》教材中亦体现出对上述能力进行训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故老师在讲授过程中朗读课文,均是服务于其教学的目的,且并未超出该目的。随朗读出现的页面显示也是其正常的教学手段,除了第1册简单对话外,其并非全部内容显示,而是有选择地对老师认为是重点或难点的单词或句子进行显示,证明其确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讲授,达到其教学的目的。而进行讲解更是课堂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所在,与复制原告作品无关。上述行为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显然不是同一概念,其并非简单地再现《新概念英语》,其目的亦并非向相关公众提供该作品的复制件,而其学员虽然能下载其课件,但仅限于在一定期限内在固定的一台计算机终端上使用,并不能将相关内容另行下载保存,亦即不能通过此途径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的教学虽然与传统课堂教学有所不同,但本案中戴尔学校的行为仍然是正常的教学行为,其性质未改变。故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并未侵犯朱莉亚·亚历山大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相应地,戴尔学校销售上述网络学习课件并对其学员提供下载学习服务,亦不侵犯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戴尔学校的行为既不影响著作权人在现实生活中行使其权利,如许可他人出版发行其作品,亦不影响其在互联网环境下行使权利,其同样可以许可他人对其作品提供在线阅读、下载等服务,其行为并不影响其该部分利益的实现。反之,如果如朱莉亚·亚历山大所主张,戴尔学校进行相关新概念英语教学均需获得其许可,无疑使朱莉亚·亚历山大获得了可以控制哪些主体有资格开设该课程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显然并非著作权法所能赋予的,且与著作权法保护的目的并不相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亦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达到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故从该角度,朱莉亚·亚历山大的主张亦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朱莉亚·亚历山大关于戴尔学校、洲际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及第(十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朱莉亚·亚历山大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