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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制度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

发布日期:2013-11-20 点击量:1789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吴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5个年头,其中还经历了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次修改,应当说明的是,伴随着新法规的发布,实务领域涌现出了大量专精劳动合同纠纷的律师,同时,劳动合同内一些争议问题也浮出水面。

    现笔者就劳动合同法内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这一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人之义务来源于两处,一为法定义务,即相关义务系由法律赋予的义务;二所谓约定义务,即相关义务内容虽无法律规定,但承担义务方与赋予义务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系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之契约明确约定并赋予。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俟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肩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来源: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实践操作中,因为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用人单位可能承担较多的法定义务,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自以为是地规避相应法律风险。其实应当指出的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能规避法律风险,还会导致用人单位因此而承担较高的法律责任,工资补偿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那么前述内该如何理解呢?我们先解读法条的规定,再来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如何解决该补偿问题,以及是否有补偿等内容,我们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推导出如下结果:

     (一)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前述两法条我们可以推导出的内容为以下几点:

    1.存在经济赔偿;

    2.经济赔偿标准:两倍的工资(这里的工资应当是指实发工资);

    3.经济赔偿起算点: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一年以内);

    4.法律责任: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承担两倍工资的赔偿;超过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由此可以推导出,假设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且超过一年,那么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与一年之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经济补偿之外,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还享有不优先被辞退的福利等,窥一斑而见全豹,由此观之,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还是比较大,用人单位在涉及劳动合同时不能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一味无视法律责任,还应当从法律角度,站在社会责任的角度在法律服务者的指导下寻求一个利益的中间点设计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