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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不等同于逮捕条件

发布日期:2013-11-26 点击量:1939次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进行了确认。但是,羁押必要性的有关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近日,看到《检察日报》上发表的文章——《羁押必要性的内涵需要充实》,就概括文章的大意,跟读者做一个分享。

  从表面上看,羁押必要性与逮捕条件没什么两样,其实不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予以逮捕需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有逮捕必要。在这三个条件中,第一和第三个条件在考量羁押必要性时,均是应当考察的内容。

但是对于第二个条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则需要研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并不要求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都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部分犯罪嫌疑人仅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这些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逮捕,是因为其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所以,对于该类犯罪嫌疑人,如果因为其可能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认为没有羁押必要性,就完全混同了逮捕条件与羁押必要性,忽视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些是因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因为违反有关规定而被逮捕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现实。

    因而律师在处理实务案件时,需要对法条进行全面的解读,不仅仅是字面意思,更要注重对法条背后的立法本意进行深入了解。

责任编辑:翁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