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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租赁的法律定位及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11-12-14 点击量:3367次

一、概述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始于80年代,它在接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少贡献。但是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还是较为缓慢。我国《合同法》将融资性租赁定义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对该定义做相关分析之后我们能够得出融资性租赁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自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在中美、中欧的WTO双边协议中,都包含了中国允许国外的厂家在中国运用金融手段促销产品的条款,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都包括在内。而近期国内汽车厂家纷纷开展汽车融资性租赁销售业务,国外融资性租赁公司也纷纷进入国内市场。

二、国际、国内融资租赁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规范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致有以下几部:《合同法》、《民用航空法》、《招投标法》、《民法通则》、《海关法》、《房地产法》、《税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外合作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而在国际上,也有专门制定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等用来规范融资性租赁的交易。

三、融资性租赁业务主体及标的物

    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由特许的金融机构来经营。该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批准成立和进行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对外贸易合作部按照《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批准和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国内贸易部管理的内资租赁公司,国内贸易局曾经专门发文,挑选了15个企业作为全国试点租赁公司;只有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融资性租赁业务。

    而对承租人来说,根据《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双务的、有偿的合同,因此,自然人作为承租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承租人的必须依法成立并尚未终止。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的标的一般为具有现实价值的固定资产以及在未来有收益权的无形资产或股权应该可以作为融资性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四、法律风险防范

    (一)出租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出租人在受理融资租赁业务之前,必须对融资租赁项目以及承租人做详细的尽职调查,对该项目情况及承租人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慎重调查,并作出正确的评价,以选择优良的融资租赁项目和承租人。其次,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在交易过程中应明确转让和租赁,做好权属变更和交接手续,完善财务会计处理。再次,出租人还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质押或者由第三人提供保证、质押、抵押等担保。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定期监测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当承租人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时,应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当承租人破产时,需及时取回租赁物。

    (二)承租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对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如前所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需由特许的金融机构来经营,出租人若不具有融资租赁资格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其次,承租方应当合理评估融资租赁项目的盈利与风险,合理安排资金,适应市场的需求。最后,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租赁物并按期交付租金,也可以与出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融资性租赁的方式为出租人及承租人都带来了比较好的效果,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我国对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还有所欠缺,因此,笔者认为,在选择融资性租赁方式时,仍需注意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

 

根据何颖《融资性租赁的法律定位及风险分析》整理

责任编辑:石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