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援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律师至少年办2件法援案
发布日期:2013-12-02 点击量:1644次
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伤事故请求赔偿、遭受家暴维护权益等行为均可申请法律援助。据悉,《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而省政府2007年1月10日发布的《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律师每年至少承办两件法援案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条例》规定,律师每年应当承办至少两件法律援助案件,但法律援助机构未指派或者安排的除外。
遭受家暴等情况可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广泛。其中,民事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等。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援机构须3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服务
据介绍,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被告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受援人的意愿、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特长等因素,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对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法援人员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
此外,《条例》明确: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得拖延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收受任何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受援人隐瞒案件基本情况或者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