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泰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诉包头市欣荣钢材交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2-02 点击量:1828次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不当申请除权判决侵害票据持有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要点提示】
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具有无因性的特点。交易双方不能轻易因基础法律关系的原因,阻碍票据的正常流转,影响票据的流通性。为达到止付目的而滥用申请除权侵害持票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包民二初字第19号(2010年12月8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二终字第15号(2011年6月4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常州亚泰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包头市欣荣钢材交易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鑫通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出具票号为ED/0100249051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收款人为顺泰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8月10日,付款银行是建行银河支行。该汇票连续背书转让给欣荣钢材、谋益公司、鸣凰公司及亚泰纺织。亚泰纺织以该汇票向武进商行进行了贴现。鸣凰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亚泰纺织之后,因资金不足委托亚泰纺织于2010年3月17日,直接支付给了谋益公司9840807元。谋益公司向欣荣钢材支付800万元后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欣荣钢材业务员2010年3月23日以票据遗失为由,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并通知该汇票的付款银行对该汇票停止支付。公告期满后,因无人申报权利,欣荣钢材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2010年6月1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号为 ED/010024905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欣荣钢材有权在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请求支付。
武进商行在办理亚泰纺织贴现后又向深圳招行转贴现。深圳招行在托收该笔款项时,建行银河支行告知该汇票已经挂失,故将该汇票退还给了武进商行,武进商行将该汇票又退还给了亚泰纺织。亚泰纺织将1000万元票款退还武进商行,武进商行退还给深圳招行。亚泰纺织以欣荣钢材恶意除权侵害其权益为由诉请其赔偿1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亚泰纺织诉称:原告持有一张票号为ED/0100249051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中国建设银行包头分行银河支行兑付,银行告知该票据已经因被告的申请,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于2010年6月1日做出除权判决,判决该票据权利归被告。被告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后手之后,以虚假的理由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承兑汇票到期日至被告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用20万元及诉讼费用。
被告欣荣钢材辨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争议的银行承兑汇票载明:该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票据中心,其前手为江苏武进农村商业银行,这两家银行之间存在委托收款行为。原告已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了江苏武进农村商业银行,该票据的持票人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或江苏武进农村商业银行,而并非原告,原告无权作为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2)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本案诉争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在判决之前已依法进行了公告,并没有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基于此判决,诉争的承兑汇票己属无效票据,原告无权依据无效票据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应当向其前手以基础交易关系为由主张债权。原告以答辩人为被告,主张票据权利无事实依据。(3)本案为票据权利纠纷,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票据权利仅仅包括法定的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两项权利,并没有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权。(4)答辩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将涉案票据遗失后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并对遗失的票据做出了判决。原告称答辩人以虚假理由恶意进行公示催告没有依据,不应予以采信。
原告以无效票据主张损失赔偿没有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亚泰纺织享有票据权利的正当性何题。票据的转让与取得必须合法,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对此,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条文对非法取得票据的行为作了列举规定,除此条规定的情形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票据,持票人均享有票据权利。亚泰纺织于2010年3月17日支付了对价之后,取得了票号为ED/0100249051的银行承兑汇票,成为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原告亚泰纺织将诉争票据委托武进商行贴现,武进商行又向深圳招行转贴现。由于深圳招行在托收该笔款项中被告知该汇票已经挂失,故将该汇票退还给了武进商行,武进商行将该汇票退还亚泰纺织,故亚泰纺织有权享有票据权利。欣荣钢材所称亚泰纺织无权主张票据权利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欣荣钢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欣荣钢材将诉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谋益公司之后,却伪报票据丢失,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由于欣荣钢材恶意申请行为侵犯了亚泰纺织享有的票据权利,致使亚泰纺织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欣荣钢材故应当对亚泰纺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亚泰纺织诉请的1000万元票面金额及其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关于亚泰纺织诉请的律师代理费用20万元损失,因该费用并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决:一、欣荣钢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亚泰纺织损害赔偿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8月10日起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二、驳回亚泰纺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欣荣钢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谋益公司、鸣凰公司、亚泰纺织在同一天做成交易并从武进商行贴现984万元,显然属于恶意串通的诈骗行为,对不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没有增值税发票的贴现属于违法贴现行为。一审法院未调查亚泰纺织与其前手之间的虚假交易关系,其恶意取得票据并违规贴现不应享有票据权利。(2)—审法院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推翻生效的除权判决,认定欣荣钢材侵犯了亚泰纺织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欣荣钢材上诉请求:撤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包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亚泰纺织承担。
被上诉人亚泰纺织答辩认为:(1)亚泰纺织受前手鸣凰公司的委托将贴现票款984万元支付给谋益公司,在此情况下,亚泰纺织取得了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不存在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该票据可否贴现属于银行审查范围,与欣荣钢材无关。(2)票据具有无因性,亚泰纺织取得票据权利后,理应得到承兑和付款。欣荣钢材与其后手谋益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影响票据的权利。欣荣钢材因其与后手的纠纷在得到800万元票款的情况下又谎报票据遗失申请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属于一般侵权法律纠纷,武进商行接受亚泰纺织的贴现后转贴现于深圳招行,因该票据此前欣荣公司不当除权的原因,委托收款遭到付款行拒付。该票据正常流转的破坏责任在于欣荣公司,该票据项下的持票人已经因此丧失了持票人应享有的票据权利。银行各方已经从亚泰纺织收回了票款,弥补了各自损失,而亚泰纺织却因该票据拒付返还本应获得的票款,遭受了损失。欣荣钢材仅因谋益公司支付的800万元未满足其要求即谎称票据遗失申请公示催告进而申请除权判决,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造成了亚泰纺织的票款损失,而该损失与欣荣钢材上述申请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欣荣钢材的侵权行为成立,应当赔偿亚泰纺织的票款损失及相应的利息。银行各方在办理贴现及转贴现时,该票据的公示催告申请还未受理,付款银行还未接到停止支付通知,亚泰纺织通过贴现本已取得相应票款。本案深圳招行托收被拒付并进而索回票款的原因系因欣荣钢材申请的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并非违规贴现或其他原因。因此,本案所涉票据在流转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与本案对欣荣钢材构成民事侵权的认定并无关联性。故欣荣钢材有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对票据权利进行补救和保全,在公式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经除权判决,失票人之外的其他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失票人可以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除权判决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保全其票据利益,赋予其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款的权利。这是法律为了使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然而,在审判实务当中,却经常出现当事人滥用除权判决的情况,本案即是典型的一例。
本案中,欣荣钢材仅因其后手谋益公司支付的800万元未满足其要求即谎称票据遗失申请公示催告进而申请除权判决,侵害了后手各持票人本应享有的票据权利。因欣荣钢材虚构票据遗失的事实使受理转贴现的深圳招行委托收款时遭到付款行拒付。该票据的正常流转被破坏,该票据项下的持票人已经因此丧失了持票人应享有的票据权利。根据案件事实,银行各方已经从亚泰纺织收回了票款,而亚泰纺织却因该票据除权被拒付返还了本应获得的票款,且因除权判决而无法正当行使票据权利,其遭受的损失与欣荣钢材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了侵权关系,欣荣钢材应当赔偿亚泰纺织的票款损失及相应的利息。因此,本案经过审理,二审合议庭认为,包头市青山区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所依据的是错误事实,本案的诉讼已经不是票据纠纷而应属于侵权纠纷,只是其所涉及的票据关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对于因错误除权判决而导致的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实务中有多种诉讼方式。有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撤销之诉,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除权判决,以使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恢复其效力,从而得以请求行使其相应的票据权利;有的认为,应先以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依据撤销的除权判决的事实请求确认和行使其票据权利;还有的认为,法院可以以虚构票据丧失这一事实行为,直接否定除权判决的内容,并确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人身份,判决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以上实务中不同的诉讼救济途径,反映出现行法律对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一审合议庭成员:张凤林王韬邸华
二审合议庭成员:庞志军图雅王帅
编写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图雅
责任编辑:韩建英
审稿人:曹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