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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哪些损失?
发布日期:2013-12-04 点击量:1770次
齐某因患急性肠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输液时护士的疏忽,将其他患者的药加进了齐某的输液液体中,使齐某头晕、恶心直至昏迷,后经抢救脱险,但齐某为此住院一周才出院。此事后经认定,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事故受害人,齐某可以要求得到哪些赔偿?
齐某可以要求医院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该《条例》对各项目还规定了计算标准,如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齐某住院输液过程中,护士疏忽将其他患者的药加进了齐某的输液液体中,导致其昏迷。由于未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后果,齐某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如果有家属陪护或者请人陪护,则还可要求赔偿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或者陪护费等。
关联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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