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海军危险驾驶案
发布日期:2013-12-05 点击量:2107次
问题提示:法律对“醉驾入刑”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对“醉驾”是否一律判处实刑?
【要点提示】
一、《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根据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1)丽云刑初字第43号(2011年5月27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海军,因本案于201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彭海军饮酒后驾驶浙KT482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丽浦线自西向东行驶,20时许,行驶至丽浦线62KM800M路段(云和县体育馆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云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彭海军涉嫌酒后驾驶,即当场对其进行呼气体内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的临界值,后又将彭海军带至云和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证实被告人彭海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ml,证实被告人彭海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审判】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海军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彭海军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强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彭海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其中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为危险驾驶罪的一个客观行为,没有把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有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37条规定,有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本案被告人彭海军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属于二轮摩托车,对社会危险程度较小,其驾驶行驶路段行人较少,危险驾驶的时间较短,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mg/ml,醉酒程度较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被查获后积极配合酒精检测,认罪态度好,有较强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故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独任审判员:杨剑琼
编写人: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杨剑琼
责任编辑:李玉萍
审稿人:蒋惠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