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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间融资方式及其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1-12-16 点击量:2666次

    近期,温州老板跑路、温州企业倒闭的负面新闻不断,区域金融秩序承受着极大的压力。此轮危机,使人们对于民间融资问题的印象进一步深化,也使人们深刻感受到其对区域经济形势的影响巨大,以至于企业谈民间融资而色变。如何正确引导企业进行民间融资,在目前的经济形势和金融政策下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企业应该正确认识民间融资方式,并且对融资中的常见风险做到心中有数。

    第一,企业间借贷。根据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间借贷属于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第二,私募(PE)或者风投(VC)。VC与PE虽然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但是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上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情况下,PE投资Pre-IPO、成熟期企业;VC投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其中的融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1、投资者目的未知风险;2、泄密风险;3、经营管理风险;4、控制权风险。如何预防以上风险,首先需要企业必须认真选择投资者,比如选择业内知名的投资人等等。其次,要做好反向的尽职调查,对投资者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最后,要签订保密协议,对保密期限、保密材料范围、保密人员范围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保密期限一般至少在3年以上,保密材料应当包括所有企业提交且表面印有“商业秘密”字样的资料,保密人员的范围往往需要扩大到基金的顾问(包括其聘请的律师)、雇员及关联企业。

    第三,企业向个人借款。目前这样的融资方式容易触犯刑法,引起的轰动全国的案件也为数不少,涉嫌的主要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导致此类风险的原因一般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融资对象不特定、公开宣传融资、承诺或虚假承诺高收益等。这就需要企业在融资现实中加以注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目前的金融形势下,企业民间融资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国的企业民间融资并未纳入规范体系。笔者认为,企业中融资时一定要谨慎为之,多多咨询相关人士的建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根据何强《企业民间融资方式及其风险防范》一文整理

                               责任编辑:翁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