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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3-12-24 点击量:2040次

    公司股权的转让问题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在《公司法中对于股权转让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新公司法》同时也赋予了设立者极大的自主设定权利。在实务中存在着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制度设定和公司规范相冲突,以及由于出资瑕疵造成股权转让后,债权人要出让方继续承担责任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结合各地高院对于具体股权转让问题作出的处理意见对于以上一些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实务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一、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问题

    瑕疵出资主要包括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二种,当出现这两种情况,且该股东并未履行完毕相关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将该部分股权转让,此中转让行为效力如何?出让之后股东是否还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五十条则提出了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瑕疵出资实施的,受让人可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上海是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最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则认为,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

    总结上述可得,股东出资瑕疵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瑕疵股权仍然可以进行转让,其转让并不当然无效。但并不以为这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本身存在瑕疵,受让人在存在欺诈情况下拥有合同撤销的请求权。然而对该股权的相应债权人来说,并不能再追及原出让人要求承担责任。

   二、公司章程与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了公司设立人以及股东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设计来对股权转让另行作出规定,实际上就是赋予了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利。

    但公司法相应条款中存在对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限制,当这些法定限制与公司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产生冲突时,应当如何作出认定?

    部分高院在其案例的意见分析中认为,公司章程不能限制的太过严格,不应对股权转让设立及其严苛可得条件甚至是禁止股权转让。或者是公司章程本身未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他条件和相应的限制程序,使股权转让无法实现。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条件,否则其股权转让的限制无效。

    个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结合了合伙企业人合性质和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质的综合性企业组织。其公司章程的设定既要考虑到股东的稳定性,也要考虑到资本的流动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公司章程的设定不能违反其企业本身性质,通过对股权转让的完全禁止而限制了其资合性质的体现。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赵吉城

201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