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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浅析

发布日期:2011-12-20 点击量:2404次

    “钱货两清”这个名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会遇到。其实,这是“结算”的一个通俗说法。结算是指,对一个时期内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方面发生的经济收支往来进行核算和了结。与此类似的,工程结算,全名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现实的工程价款结算中,会产生诸多的纠纷,大致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十一种:(一)工程量之争;(二)大型机械租赁费用的计费之争;(三)赶工奖之争;(四)竣工决算时间之争;(五)违约之争;(六)建材品质之争;(七)决算书效力之争;(八)总包与分包之争;(九)发票之争;(十)5%尾款之争即 “工程质量保修纠纷”;(十一)阴阳合同之争。

    建设工程纠纷常常因为标的额巨大而格外引人注目,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健全的法律保障,因而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那么产生种种纠纷的真实诱因到底在哪儿?笔者查阅资料并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总结出几点原因:1、建设资金准备不足或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价款无法及时发放到位。2、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不法行为遗留的后遗症。比如“施工单位资质”、“公关经费”等问题,都容易留下问题。3、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导致人为的无争议结算纠纷。4、买方市场下,建设工程发包方滥用市场优势,合同双方权利失衡。5、法制缺陷留下造成逃废工程款的漏洞。

    概括了纠纷以及产生纠纷的原因,该如何去解决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1、完善工程保证金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时,必须要求发包方提供总投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一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证或银行保函。同时规定这一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等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债权债务结清后才能返还。目前建设工程结算中有类似的保证金,但在处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时,这类保证金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今后应使项目保证金更加透明,更能发挥保证项目健康发展的作用,该保证金应可以直接用于支付工程款或其他项目债务。

    2、废除或改革项目公司制度。项目公司制度是为加强项目专门管理而设计的,但在实践中已经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项目公司对管理项目起到的积极作用比起其被不法投资者当作逃废债务的盾牌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来讲要小得多。因此,完善目前的公司法,要求此类项目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十分必要。

    3、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现行的《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就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但在实践中,将优先权的范围限制于人员报酬、材料款等直接费用的狭小范围,将优先权行使期限限制设定为竣工或约定竣工后的6个月。这样对承包方不利,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建议将优先范围界定为成本加适当利润,优先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相同,即为两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4、建立建设工程中期预警体制。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金额巨大,一旦纠纷激化将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应该构建法定的建设工程中期预警体制,避免引发大规模的影响社会和谐的事件。

    妥善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结算过程,不仅能解决当事各方具体经济纠纷,而且对稳定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很大的意义。

 

                          根据黄倩《浅析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一文整理

                                      责任编辑:翁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