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民间借贷案件效力认定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13-12-26 点击量:2005次

赵吉城   2013年12月11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呈现出迅猛上升的势头,本文结合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的实务操作,对认定民间借贷效力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以供研究。

关于民间借贷的效力认定问题,应当从其构成要素的分析入手来探讨哪几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存在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首先第一点是主体要素。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由此定义可见,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该主体构成中并不包含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企业与企业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并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是为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第二点要素是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同样是借款合同的有效要件,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在经法院撤销后可认定为无效。同时,借款的用途目的不应当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如果将借款用以从事违法活动,借贷合同本身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例如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第三点要素是形式要件,主要体现在书面文本,签字确认上。如果一方(一般是借款人)在书面借款协议上的签字与户籍证明上的名字不符应当如何认定。理论上来说,这牵涉到一个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方式,由主张借款协议上的名字即是当事人的一方进行举证,但是若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一来他对借款人的户口登记情况了解不多,二来被举证人日常的笔迹等证据材料也无法有效获得,因此此种责任的分配方式略失公平,在实务中法院采取的做法不一。但最为常见的处理方式为举证责任倒置,若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协议上的签字另有其人,那么就应当承担举证上的不利后果。

    第四点要素是利息问题。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法院不保护超出的部分,但实务中若没有纠纷,那么借款人自愿支付法院也不会认定无效。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民间借贷效力认定的最后一个关键点就是民间借贷据以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因为该法律关系的认定很有可能会决定了法院对于该出借行为效力的认定。例如原告提交一张证明条,内容“今借XXX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共同进行矿区开发。所得利润分红,待双方协商后本利具还。”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被告则答辩称双方是明确的合伙关系,约定共同开发矿场,并且合同中也约定了收益的分配方式。本借条看上去既包含借贷的内容,也包含合伙的内容,很难确认。此时我们可以合伙的性质出发去考虑,个人合伙法律的规定相对明确具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应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的书面协议虽有“共同进行矿区开发”和“所得利润分红”带有合伙性质的词语,但没有就分配分红以及亏损分担进行详细约定,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原告实际上参与了经营事务。所以无法认定其法律关系是合伙关系,进而认为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的效力认定需要贷款协议兼顾各项要素,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综合考虑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