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损害案件中相关问题浅析
发布日期:2013-12-27 点击量:2039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吴迪
伴随着我国私家车保有量的大幅上扬以及驾驶人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交通损害案件一直呈上涨趋势,虽然交通损害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其涉及到的面较广包括法律责任认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等,往往使当事人面对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处理难以下手。特撰此文,就其中一小部分内容与大家共同探讨。
众所周知,普通的交通损害案件总类别上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纯财产纠纷;(二)纯人身纠纷;(三)财产人身混合纠纷。
就实务案件发生而言,一般以第一类和第三类,尤其是第三类居多。这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案件由于涉及到人身损害,实务中常常会遭遇诉权的行使的问题。试举一实际案例,以作为探讨的基本模型。
驾驶人A,驾驶人B,与乘坐于驾驶A机动车上之乘客C。因驾驶人A与驾驶人B双方机动车发生碰撞,该碰撞行为直接导致了乘客C的人身损害。后经过交警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A和驾驶人B分别承担50%责任。同时值得一提的是,驾驶人A经济情况较好,驾驶人B经济情况较差。
乘客C治疗费用花去人民币R元,随后,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驾驶人B的情况较差,遂独自向A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因此,问题出现:一、驾驶人A与驾驶人B所构成的对C的侵权是否是共同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二、乘客C是否有权向任意一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全额赔偿?
首先,就第一层法律关系而言,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权则热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以认定,A与B不构成共同侵权,仅为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同时双方责任份额也已确定,因此是按份责任。故乘客C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任何一人,或者全部,此乃其对诉权享有的权利,而A,B也应当按照其相应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法律实务来看,如果乘客C只诉了A并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A可要求法院追加B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