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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决议撤销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14-01-07 点击量:1998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何佳妮

从上文可以看出,股东提起公司决议撤销案的范围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要求撤销的理由包括“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见,此类案件重点需关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等要素。以撤销股东会决议为例,具体可以从以下若干角度思考:

一、召集程序

1、股东会召集具有严格的前置程序要求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该条款对股东会召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需要提别指出的是,董事会召集是首个前置程序,依次类别,不可逾越。如果董事会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如公司董事为五人,但关于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未及其中一名董事),则由此召开的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仍将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2、股东会召集的通知具有期限要求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到全体股东,此为程序性要求。

3、股东会决议范围是否超出通知的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发送各股东的会议通知与实际决议议题不一致的问题,此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将存在瑕疵,并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此外,如果通知中的议题与实际决议议题表述不同,实际内容几乎一致,则此时如何认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既不能死板的认定该问题,也需要避免打擦边球的问题。

4、股东会决议的记录、签字等程序要求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此,股东会的召开,也同样需要注意作好现场记录、签字等环节的工作。

二、表决方式与决议内容

关于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结合个案进行综合分析,重点研究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笔者不做赘述。

综上,在为客户提供非诉讼服务过程中,律师需要关注每个细节,为客户作好全面的法律风险防控,防范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