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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14-01-10 点击量:2142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赵吉城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大城市城市风貌的日新月异,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离不开走出农村前往城市,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各项工程建设付出辛苦劳动的农民工们。然而由于相关劳动保障和劳动监督机制的不够完善,用工企业自身诚信和法制意识的缺失,以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农民工辛苦工作却被用工单位拖欠薪金的现场频频发生,如何从加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和完善用工单位付薪意识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在全国各级相关部门的努力下为134.2万名劳动者追回了被拖欠工资和赔偿金额共24.9亿元,其中以农民工工资拖欠最严重,约占83%。特别是到了年末时,此时正是一般劳动合同年底集中付薪的时段,劳动者们也急于拿钱返乡过年,民工与欠薪企业的矛盾往往在此刻集中爆发。

   究其社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缺乏诚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很多用工企业在经营上存在违规操作,缺乏诚信理念和社会责任。很多情况下用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于缴纳相应保险,忽视各类劳动保障和安全保障。劳动合同订立程序的大量违规忽视使得劳动者主张权利缺乏相应的书面依据,是大量存在欠薪纠纷的最为主要的原因。

    例如建筑工程行业,该行业的农民工欠薪现象最为普遍和严重,因为建筑行业存在普遍的违法分包或挂靠现象,建设工程在招标时由有资质的企业中标,但是实际上是其他人在施工,工程又层层转包、分包,这使得欠薪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很多用工单位存在垫资施工的情况,若遇到建设单位再用种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则即使农民工拥有相应的书面凭证,也因为用工单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获得被拖欠的工资和其他的赔偿。

    二、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条件,并且对企业的一些违规现象采取宽松的处理方式,未给予强力处罚。法院对于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也常常采用和稀泥式的方式草草结案。这使得用工企业的拖欠行为更为严重,同时相关的监督体制和执行力度不完善,使得农民工的薪酬执行常常无法落到实处。

    三、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当初用工时没有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也常常与用人企业订立不平等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保障和安全要求,更是常常被农民工忽视的问题。唯有当安全事故发生,或是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且比较严重时,当事人才意识到这里面的厉害关系,但是往往此时已然丧失了很多先机。有的农民工遇到这些拖欠现工资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