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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福州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1-14 点击量:2481次

 

  问题提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应归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还是中央电视台及其相关权利人?未经许可将中央电视台直播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电视节目通过网络实时向社会公众同步播放,此种行为侵害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转播权?

  【要点提示】

  本案中福州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海峡网的“在线直播室”页面上全程实时转播了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同步播放的中央电视台第五频道直播的涉案作品,但该网站用户不能在直播结束后继续点击播放涉案作品,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的规定,福州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对涉案节目享有的转播权。本案中,被告网站播放的内容是以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为专题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案作品播放画面标注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字样、左上角标注有“CCTV5”、右上角标注有“CCTV.com”的标志、在涉案作品的最后出现“中央电视台”字样的播放画面,据此,在没有出现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中央电视台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电视节目作品的著作权人。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初字第299号(2010年10月15日)

  【案情】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网络公司)

  被告:福州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几何网讯公司)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公司诉称:2009年10月28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国海峡网”(网址:www.haixiachina.com)之视频直播室的页面,通过信息网络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5正在直播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经原告审查确认,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占性质之授权)原告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涉案节目,并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或通过其他方式转播涉案节目。涉案节目是中央电视台和原告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摄制并传播,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危害涉及面广,在国家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大背景下,其社会影响恶劣,侵权情节严重。为此,原告依据《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节目的侵权行为,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相关著作权的侵害;(2)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诉讼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55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几何网讯公司辩称:(1)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其于2009年10月28日通过链接实时转播了中央电视台第五套直播的“第十一届全运会闭幕式”节目,但认为不构成侵权。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由国家主办,全民参与,具有公益性质。原告网站上涉案节目的视频不仅可以免费点击播放,且在该视频节目页面原告还设置了“分享链接”一栏,点击该栏后可获取外链代码,将该代码复制到任何网络空间就可以轻松实现对涉案节目进行分享播放。本案被告正是通过这种方式链接转播了涉案节目,且保持了节目的完整性,没有对涉案节目进行任何编辑、修改,始终标有CCTV5和CCTV.com的LOGO,故被告复制嵌入自己网站对涉案节目进行分享播放系经原告默示许可的合法链接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2)全运会闭幕式节目在央视公开直播,原告没有在其网站上声明不得链接直播,国家领导人以及体育总局的领导参与节目,被告认为涉案节目系属时事性新闻,被告链接原告的涉案节目也纯属公益目的,播放时间很短,仅两个小时左右,涉案节目视频播放屏幕不是在网站首页,需要经过多次点击才能进入被告涉案页面,播放时被告没有对该节目进行任何的编辑、修改,也没有在节目中穿插任何广告,视频中均表明CCTV5及CCTV.com的LOGO。在被告网站上该视频不能重播或节目结束后点播。据当时的流量统计,点击涉案视频的人数才十个左右,被告没有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利。(3)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首先,被告对涉案节目进行实时播放的分享,在闭幕式结束后即已经停播,原告停止侵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其次,赔礼道歉是以侵犯著作权人身权利为前提,被告播放涉案节目始终标有CCTV5及CCTV.com的LOGO,没有侵害原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涉案节目系由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制作后授权原告播放,不存在制作涉案节目的相关花费,原告诉称涉案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影响与事实不符。再说,被告公司和涉案网站系由几个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创办,影响力和知名度很小,涉案节目在被告网站上的点击率低,被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涉案节目播出后被告网站营业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被告涉案违法所得不超过人民币3500元。(4)被告不具有侵权故意,原告发现侵权行为后即进行删除,可产生不侵权的效果。诉讼前,涉案网站未收到原告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的通知,导致被告无法收集和固定涉案节目流量的证据。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包括如下内容:中央电视台将该台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该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合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晚会)、访谈节目、体育赛事、社会活动、文化学术专栏、娱乐节目、重大事件报道、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传播)、提供之权利,授权本案原告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原告作为上述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原告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包括在本授权书签发以前的侵权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提出诉讼、谈判和解、获得赔偿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前述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该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09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授权书》,包括如下内容:该委员会授权原告独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的互联网络、移动平台(手机)、公交移动、IP电视和所有其他新媒体形式的独家视频直播、重播和点播的权利,并授予原告将上述权利进行分许可的权利,许可语言和许可期限无限制。原告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针对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前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至授权人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09年10月28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根据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对互联网上浏览的网页和在线播放、录制视频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记载:2009年10月28日,网址为zhibo.haixiachina.com的网页上播放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的相关视频。被告在庭审中亦承认前述网址确为其所经营的网站网址,在2009年10月28日通过链接实时转播了中央电视台第五套直播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节目。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确认被告已经删除在中国海峡网(www.haixiachina.com)网站上的被诉侵权视频。

  另查明:2009年5月1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388号《公证书》记载:《网络视频直播技术合作协议》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协议包含如下内容:2008年2月5日,原告与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网络视频直播技术合作协议》,原告通过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点到点(P2P)视频直播技术平台在互联网上传播“2008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费用人民币100万元,合作期限为2008年2月5日到2008年2月7日。2008年2月13日,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

  原告提供票据证明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保全证据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交通费人民币3220元。

  【审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直播节目是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包括两大部分:“运动员及代表团颁奖仪式”和“大型文艺演出《辉煌的记忆》”,《辉煌的记忆》以《泉水》、《跑道》和《星空》三大篇章为分线索,通过“回忆”为核心创作理念,突出对健康的热爱、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向往,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作品具有独创性,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该节目以自己独特的手法体现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的整个过程,并非对该事件的简要报道,不属于时事新闻的范畴,故被告关于涉案节目系对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这一重大事件的客观报道,系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涉案作品的归属问题,由于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系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第十一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授权书》,该组委会已授权原告独家享有第十一届运动会的互联网络等媒体形式的视频直播的权利,并有权针对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法律措施。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虽然未提供涉案作品的内容,但被告网站播放的内容是以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为专题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案作品播放画面标注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字样、左上角标注有“CCTV5”、右上角标注有“CCTV.com”的标志、在涉案作品的最后出现“中央电视台”字样的播放画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出现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中央电视台为所摄制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作品的作者。根据中央电视台于2009年4月20日出具的《授权书》,原告经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地享有中央电视台拍摄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授权的,所有的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电视节目、体育赛事等,通过互联网络等媒体形式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以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出诉讼、获得赔偿等,因此,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通过互联网络形式向公众实时转播的权利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行为。被告于2009年10月28日在其经营的中国海峡网(网址为www.hakiachina.com)的“在线直播室”页面上(网址为zhibo.haixiachina.com)全程实时转播了原告在其网站上(网址为cntv.com)同步播放的中央电视台第五频道直播的涉案作品,时长约为2个小时,转播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修改,且该网站用户不能在直播结束后继续点击播放涉案作品。被告称原告在其网站上直播涉案作品时设置了“分享链接”按钮,被告的行为系经原告默示许可的合法链接的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也未提供证据对其播放涉案作品的链接方式加以证明,故被告关于系链接不构成侵权的答辩理由不成立。即使是链接,此种链接与仅提供指向第三方网站的普通链接不同,系被告通过主动的行为将原告网站上的涉案作品上传到被告自己网站并向公众提供播放,被告系内容服务提供商,并非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行为亦构成侵权。被告播放涉案作品时页面显示的网址为zhibo.haixiachina.com,被告承认属于其所经营的网站,且涉案作品的播放页面编排看,被告对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播放的节目设置了按钮,对播放涉案节目在首页上进行了预告,且未有证据表明播放涉案作品经过合法授权,可以推定被告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实时转播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经过中央电视台授权所享有的实时转播的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已实际停止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故判令其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为人民币5万元,根据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票据酌情确定合理费用为人民币4000元。

  本案中,因被告未对涉案网站播出的内容进行修改,播放的视频标注有CCTV5的台标、CCTV.com的标志和中央电视台字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或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之前,故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福州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4000元;驳回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0元,由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8567元,由被告福州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3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审理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涉案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二是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何种权利。

  一、涉案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归属

  涉案作品“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属于中央电视台还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

  原告在提供证据时主张该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属于后者。虽然上述两者均给予本案原告作出授权,不影响法院对被告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但也属于本案应查实的问题。应该区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电视节目,前者是活动的编排,其著作权应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后者是电视节目,系由中央电视台所摄制,具有独创性的构思,并以自己独特的拍摄手法体现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的整个过程,因此中央电视台享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电视节目的著作权。本案原告经中央电视台的授权,获得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涉案作品之权利以及以自己名义针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诉讼、谈判等的权利,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本案被告侵害的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转播权

  目前,因在专门的视频分享网站或者在经营的综合网站上免费提供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等视频服务,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中,视频网站往往侵害的是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被告侵害的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转播权。实时转播与信息网络传播虽然都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实现,却是两种不同的传播方式,实时转播是与直播基本同步的转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实时转播与信息网络传播的按需播放实际上存在非交互式与交互式播放之分。在交互式播放的情形下,节目信息的提供者与受众之间存在交互的过程,传播具有双向性,不是单一的点到面,而是点到点;在非交互式播放的情形下,受众是被动接收来自于提供者的节目信息,在播放的过程中,受众只是接受节目信息,而不能控制节目如暂停、快进或后退播放的节目,也不能选定节目播放的时间,此种播放方式是点到面,由中心到终端,传播具有单向性,节目信息传播的提供者与受众之间不存在互动。传播方式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前者适用《著作权法》第44条的规定,后者不仅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还重点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

  (一审合议庭成员:陈跃芳李然潘筝

  编写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然

  责任编辑:丁文严

  审稿人:罗东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