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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专利权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

发布日期:2014-01-13 点击量:1905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吴迪

    在简述功能性限定特征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专利法中的功能性特征。

    众所周知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专利的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里面包含了专利技术的基本技术特征,就一般情况而言,专利技术应当采用结构特征对前述技术进行限定,盖因结构特征的表述较为客观、中立,可以很好地从其物理构成角度对专利技术进行有效阐述。

而与之相对的是功能性特征的表述,专利技术认定过程中为何推崇结构特征而不以采纳功能性特征为主是有其原因的。

    因为在权利要求书中,采用的结构特征能够严谨、恰当地描述技术要求特点,而不会发生权利扩张或缩小的问题,这也是由于结构特征的特质决定的。而功能性特征恰恰相反,往往通过其具体的客观表现形式来对技术要求和特征进行表述。

    通过具体的客观表现形式的表述方式,虽然其浅显易懂且同时可以很好地表述专利技术,但是因为客观表现形式的通用性很强,所以容易造成权利人权属范围的不合理扩张。

因此专利权实践中,除非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功能特征来的清楚,同时可以通过说明书中大量的充分的实验来进行肯定验证。故而除非是功能性特征加特征实验。

    大量而充分的特征实验就是为了限制权利人权属的不合理扩张,通过大量的实验来确认这种特征的确并非特例存在。因对特例的权属认定可能导致权力不正当地扩张到非特例的情况,即证明权利要求书中的功能性特征的“一般性”,或者广泛性,或者泛用性等,否则权利要求一般情况下不能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