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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专利权中的限制修改的相关内容
发布日期:2014-01-26 点击量:2040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吴迪
我们通过一则指导意见引入今天的主要内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颁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2011)》中的第12条载有“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制性修改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被限制性修改的相应技术特征相等同为由,认定等同侵权成立。但该等同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修改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预见的除外。”
在该条意见表述内,涉及到这样一个概念,即“不得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被限制性修改的相应技术特征相等同为由”,其中涉及到一个令人难以理解的概念“被限制性修改的相应技术特征”。
首先有一个概念必须要了解的是,何为等同侵权,其基本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即使被控产品或者方法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上看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该产品或者方法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也构成侵权。等同侵权就是根据等同原则而认定的侵权。
那么什么是所谓的被限制性修改的相应技术特征呢?在正确理解何为被限制性修改的相应技术特征”前,我们需要理解一个专利法上的概念:禁止反悔原则。
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其含义是,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上海高院的审理指引其实质就是针对禁止反悔原则的再阐述。在司法实践中,禁止反悔原则实质上就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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