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平原则与著作权案件赔偿位阶浅述
发布日期:2014-02-12 点击量:2111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吴迪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裁判往往采用填平原则,所谓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源于德国法中关于挖出土立方后、恢复原状的理论。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为了规避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对于赔偿仅限于依据填平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案件内裁判的额度,往往以填平被侵权人基本损失为原则。
而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换言之如何有效运用好填平原则以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案件进行合理合法地补偿是需要入门法律人进行了解的。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对相关如何适用前述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如下内容: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该法条的解读可以按照递推累进的方式来进行理解:
第一层: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该层可以理解判赔的额度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同时,按照一般举证原则,该证据的举证责任取决于主张人(即有可能是权利人主张,也有可能是侵权人主张)。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该处的实际损失,应当是因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而非间接的损失。
第二层:,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该层的适用需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时候,方可适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
第三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前述两层均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则由人民法院法官径行适用法定裁量权,在0-50万的范围内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