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海明故意杀人罪案
发布日期:2014-02-18 点击量:2003次
问题提示:被告人故意杀害幼童,手段残忍;但其又有自首的法定情节,是否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要点提示】
死刑案件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被告人残忍手段杀死七岁幼童,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其虽有自首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中“严”的一方面。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2009年2月25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2号(2010年7月2日)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巢俊宇
被害人:巢俊健
被告人:巢海明
基本案情:被告人巢海明因赌博借债,无力偿还屡次被放债人上门催要债务,即怀疑邻居巢达宏与放债人串通一气想陷害自己,遂对巢达宏产生怨恨,欲杀死其两个儿子。2008年6月3日6时许,被告人巢海明见巢达宏的儿子巢俊健、巢俊宇离家上学,即携带菜刀尾随二人到从化市塘下江村村道,乘二人不备之时,持菜刀先砍向被害人巢俊健背部,因被害人巢俊健发现后及时逃脱而幸免,被告人巢海明旋即持刀向被害人巢俊宇的头部、颈部连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再次持刀追赶被害人巢俊健,因不能赶上而作罢。随后,被告人巢海明将被害人巢俊宇的尸体丢弃在村道旁的水渠内。被告人巢海明逃离现场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法医鉴定:巢俊宇系颈项部砍创致颈髓断裂死亡。巢俊健右背部有锐器作用所致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巢海明的辩解:其只是一时冲动伤害了被害人,并非故意杀人。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巢海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巢海明提出其不是故意杀人,只是一时冲动的庭审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巢海明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巢海明在侦查机关对其为报复邻居巢达宏,而意图杀死巢达宏的两个儿子的事实一直供认不讳,并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结论等证实,其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巢海明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巢海明虽有自首的情节,但其仅因胡乱猜疑便杀死七岁幼童,犯意明确,手段残忍,属罪行极其严重;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不应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巢海明提出上诉,辩称其仅想伤害被害人,其目的不是想杀人,而且其有自首的法定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巢海明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量刑留有余地。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巢海明蓄意杀害被害人巢俊健、巢俊宇,致一死一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巢海明虽有自首的情节,但不应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巢海明仅因胡乱猜疑便杀死7岁幼童,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巢海明虽有自首的情节,但不应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本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所有罪名唯一法定刑倒序设置的,其首选为死刑,从而向下排列。原因是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自由的犯罪,它侵犯了社会所保护的至高无上的利益——人的生命。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是否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是一个首当其冲需要考虑的问题。但在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同样需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而言,对于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蓄意杀人的案件,但被告人巢海明又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是否有违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回归到本案的案情来具体分析巢海明的具体犯罪情节。
1.从本案的引发动机及背景来看,根据巢海明供述,其于2008年2月因赌博向当地村民孙国栋借款,之后被孙国栋追债并被殴打,其怀疑是被害人的父亲巢达宏告诉孙国栋其行踪引起,遂报复二名年幼的被害人。该案发生后,当地村民人心惶惶,对子女的上学问题极为担忧,多名证人反映,不再敢让子女单独上学。一审开庭时,从化市人民法院的第一法庭座无虚席,当地的村民对该案极为关注。
2.被告人巢海明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为儿童。案发时一人为13岁,另一人为7岁,均为毫无自卫能力的在校小学生。从犯罪性质来看,被告人巢海明的犯罪性质极其严重。
3.从犯罪情节来看,巢海明庭审时承认,其行凶时使用的菜刀是家里面用于砍骨头用的。被告人巢海明身为成年人,手持利刃砍劈两未成年人,被害人巢俊健因背部有书包挡住并及时逃离,只是造成轻微伤,但其背部有一长10cm的伤痕。另一被害人巢俊宇全身共7处砍创,均在头面部、颈部和项部。经解剖检验,头部顶骨、左颞顶部枕骨均有线性骨折;颈部中项部肌肉全层断裂,内见枢椎椎体断裂,枕骨于枕骨大孔处线性骨折,枕骨关节完全分离,分离处颈髓离断2/3;状况惨不忍睹。从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巢海明的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
4.被告人巢海明的整个犯罪过程是这样的:萌发犯意,想杀死邻居巢达宏的两个儿子→手持菜刀尾随两被害人→砍劈被害人巢俊健→巢俊健因背部有书包挡住并及时逃离→砍劈被害人巢俊宇数刀→被害人巢俊宇倒地→其追赶巢俊健未果→回头又砍了巢俊宇数刀→将巢俊宇推入水沟→离开现场,打电话报警,并躲在草丛中,待警察到后投案。从整个过程来判断,被告人巢海明故意杀人时,犯意明确,其犯罪主观恶性极大。
综合上述情况分析,本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影响村民的安全感,本案中被告人巢海明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故意杀害幼童,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另外,被告人巢海明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庭审时也无明显的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社会效果更好。
本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巢海明故意杀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这说明自各级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政策的掌握的标准是统一的,对于那些犯罪分子确实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手软。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死刑案件中需要每一级法院、每一位刑事审判法官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一审合议庭成员:幸福彭亮张卫勇
二审合议庭成员:胡晓明郑元智罗碧生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锦霞彭亮
责任编辑:李明
审稿人:蒋惠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