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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食品、药品中赠品质量问题解读

发布日期:2014-02-25 点击量:2274次

    在日常商事交易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卖家为吸引消费者而开展的种种促销行为,诸如“买一赠一”、“买二赠一”等就是常见的促销手段。商家通过此种方式吸引消费者,进而促成其购买相应商品。但是一旦赠品出现质量瑕疵、缺陷等相关问题引发法律风险时,又使消费者陷入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困境。实务中如何认定赠品侵权存在较大争议。在最高院没有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前,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的,法院通常认定受赠人因无偿取得赠品,没有支付相应商品的对价,不能认定为消费者,同时,在涉及赔偿问题上也减轻生产者、销售者责任。

    而最新的《规定》第四条中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明确了商家需要对赠品的安全性承担责任。这与《合同法》上的赠予概念就有所区别。《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可见这次出台的《规定》并未将赠品与赠予划等号。

    商家的赠品营销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归根结底,赠品对于消费者而言不是无代价的,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是支付了对价的,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其他购买的商品中去了。所以赠送的食品、药品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的食品、药品属于商家促销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即所谓的实害结果而不能仅仅因为赠品过了保质期等理由要求商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