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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

发布日期:2014-03-05 点击量:1962次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合同中约定选择管辖条款明确与否?

  【要点提示】

  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明确与否,应肖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协议的有关条款及目的等确定该协议的真实意思,不以协议是否指定特定法院为限。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0)奉法商初字第54号(2010年5月4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才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海波,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依杰,浙江南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莹磊,浙江甫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原告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协商后订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310G/M2摇粒绒女装外套15000件,每件价格48元,订购310G/M2摇力绒男装外套3500件,每件价格61元,合同总价款为933500元。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

  奉化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属约定不明,应将本案移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原、被告双方约定选择原告起诉的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在奉化市,且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有效,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评析】

  (一)法律对合同纠纷管辖及协议选择管辖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该《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根据以上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依法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处理案件纠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该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或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时候,起诉方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向法院起诉,即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案的管辖约定是否明确

  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条款的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是否属于约定不明确。如果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则原告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必须向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即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合同中也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一份买卖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的意思即为如果任何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的,原告即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关于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是明确的。现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而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奉化市,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是明确有效的,另外,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奉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独任审判员:邬剑红

  编写人: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邬剑红

  责任编辑:冯文生

  审稿人:曹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