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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界定浅析

发布日期:2014-03-05 点击量:1624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崔 竹 

何谓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不同的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有差别的,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更高、更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首先是一种劳动关系,因此必然具备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只是在形式上,事实劳动关系不具备书面形式。雇佣关系,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实践中常见的雇佣关系一般为完成特定事项、临时事项而聘请人员,如建筑工地聘请搬运工。

以下将通过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对比来突出劳动关系的特征,加强我们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要求双方主体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需具备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定年龄。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公务员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需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雇佣关系双方主体的范围要比劳动关系广泛得多,不仅可以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形成,也可以在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

第二,主体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和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比如考勤、绩效工资考核等。且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长期、持续、稳定的提供服务或劳动、支付薪酬的关系。

雇佣关系的特点是雇员和雇主之间不存在隶属和管理,是一种平等关系。虽然在实际工作中雇员是根据雇主的指示完成工作的,但仅从这一点不能认定雇员隶属于雇主,还要结合雇主的规章制度是否要求雇员遵守等方面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且,两者之间是由雇员完成特定工作、临时性工作,不具备长期稳定的关系。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有专门法律规制,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雇佣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劳动者或雇员的权益保障内容和保障形式也是不同的。

当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时,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是不同的。在劳动关系中,是通过工伤保险来对劳动者进行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雇佣关系中,则依据民事侵权责任来赔偿,这种方式将根据雇员的过错程度来相应减轻赔偿责任。

当损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时候,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工伤赔偿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可以共同存在的,因此,劳动者有可能得到更多的赔偿。而在雇佣关系中,赔偿一般由第三方承担,雇主一般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了也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总体来说,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要远远大于雇佣关系,除了上述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上的优势外,还包括法律在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等方面所做的强制性规定,都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保障。

第四,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采取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解释。

雇佣关系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没有约定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