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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受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

发布日期:2012-01-18 点击量:2691次

    浙江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12日受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平湖市新艺箱包厂业主黄金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此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去年年底曝光的3起恶意欠薪案例之一,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浙江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被告人黄金敏租赁平湖市钟埭街道厂房开办平湖市新艺箱包厂,雇佣员工70多名。公诉机关称,2011年6月8日,黄金敏在收到平湖市两家公司货款共28万元后,关闭手机并携款出逃。其逃匿时拖欠职工工资总额30余万元。另据了解,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5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

【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资料来源:浙江法院网

责任编辑:翁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