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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若干问题

发布日期:2012-01-30 点击量:2537次

 

    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网络的影响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出现并在现实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电子合同是电子网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各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方式。因此,如何正确理解电子商务合同以及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确定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地位。2004年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使得电子商务合同能够朝着规范化的道路继续前进,适应了时代的发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那么订立电子商务合同到底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合同主体的认定。互联网交易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无法实现合同双方的面对面沟通。因此,如何认定合同的主体资格成为一个较大的难题。现实的网络交易比如淘宝网,一般会给用户一个账号和密码,从而实现合同主体身份的认定。但是这样的方式也存在漏洞,比如如何认定对方没有冒用身份或者对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等。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电子签名做出具体规定。我国的《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

    二、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电子要约也应当具备以上两个要素。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至于他人是否向自己发出要约,不会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缺乏传统合同的协商过程,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有人主张是要约,因为此种广告的内容往往比较完整明确。有人主张是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 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 视为要约。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相当重要。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推崇的是“到达主义”。

    随着网络化的日益深入,电子商务合同适用将会越来越广泛,争议也将会越来越多。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法律逐步的完善,更需要当事人多学习法律知识,在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时多留个心眼。

 

责任编辑:翁坚冰

参考文献:

于静      《电子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陈欣、胡鹏《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探讨》 

冯鹤赟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所涉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