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浅谈合同成立

发布日期:2012-01-30 点击量:2389次

 

    合同在当今社会无处不在,小到一个十几元买卖水果的合同,大到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合同,既然合同与我们息息相关,了解一下合同订立时需要满足哪几个条件就是比较需要的了。

首先我们从合同的形式来看看,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解释二》对默示合同的推定解释: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但并不是说所有不符合形式的合同都不成立,其中《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另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内容一般来说是一个合同所需要涵盖的,但不是说缺了任何一项都会导致合同不成立,在这些内容当中,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必备条款,缺少了合同将不成立,其余的条款则并不是必备条款,缺少其中的内容不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合同法》的立法意图,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律是鼓励合同成立的,在欠缺非必要条款的情况下都是认为合同成立的,掌握了这一立法意图,我们在日常生活或是办案中碰到的合同很都可以根据这一精神得出推论,当然在现实社会中合同的成立还会牵涉到很多情况,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慢慢归纳整理的。

 

                                     责任编辑: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