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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分析

发布日期:2014-03-24 点击量:1479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缪雯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较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主管部门的规章要求,参与、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须具备相应、法定的资质,某些涉政府性质的项目还需符合法律强制招标的要求等。是故,建设施工合同除需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的特殊性强制规定,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哪些情形下可能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呢?

1、 建设施工方(即承包人)为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依法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才可承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获得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基础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在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前,施工单位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即可免去合同无效的瑕疵。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名义进行工程承揽

没有取得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单位的名义进行工程承揽而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无效的,因为根据《建筑法》之规定,禁止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3、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或者违规招标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三类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该三类合同未招标或者违规虚假招标的,以及依法规定中标无效的,依次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4、 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不履行合同月的的责任和义务,将工程肢解分、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

5、 建设施工合同附有条件生效的,该条件未成就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某些建设施工合同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或约束合同对方的目的,可能会在生效条款中前置生效条件,如果未达到该等前置条件的,根据合同法一般原理,该份建设施工合同为未生效合同。

6、 行为人无权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订立合同的

如行为人获得施工合同主体的授权,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以建筑施工合同主体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在未获得建筑施工合同主体的追认,该合同签署行为是无效的,当然该合同也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