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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

发布日期:2012-01-31 点击量:2331次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因此在要约中应明确表明要约经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要约应向一个或者数个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若受要约人不特定,则不利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可能导致一物数卖等情况的出现,从而产生相关纠纷。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悬赏广告及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愿承担相关后果的,该商业广告也视为要约。

    3.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即要约内容需要具体明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二、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要约实际送达给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要约人也不得在未通知受要约人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为撤回是在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时就已做出,因此不会影响受要约人的利益,也是要约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自始归于无效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撤销与撤回都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不同。撤回需在要约生效之前做出,而撤销要约则在要约生效后承诺作出前为之。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即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提出的相关条件。拒绝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也可以在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等方式表示拒绝。

    2.要约的撤销。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便失去效力。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如质量、价格等作出变更的,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是对要约人提出的一项反要约。

 

责任编辑:石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