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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起草实务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4-03-27 点击量:1700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罗鹏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所谓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但是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签订前的尽职调查

为了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在合同签订前需要对对方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其中包括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以及合同签订背景情况的调查。其中主体资格调查是关键内容。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自然人一般应系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且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财产处分行为。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做: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必要时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明书等证明企业具备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

2、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权限,以证明委托人具备代理签署合同的权利;

3、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等)。

二、在起草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当完备清晰。

1、买卖的标的物

买卖的标的物,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围绕的焦点。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数量等详细内容。

2、标的物瑕疵担保条款

一是权利瑕疵担保是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证自己对出卖的物品享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给买受人的货物不会被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如不能被第三人主张抵押权、优先权、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质量标准,双方一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物执行的质量标准,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约定,约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就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会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次序确定。

3、风险的转移

除双方特别约定外,《合同法》规定的是以“交付”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所以,风险转移的约定也是比较重要的,因为谁都不愿承担更多的难以预测的风险,对买方而言,卖方送货的交货方式使自己承担最小的风险;对卖方而言,则是买方自提最好。

4、价款的结算

价款的结算主要是数额、付款的方式、期限,这些都应当非常明确的约定,因为这是最主要的合同目的。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因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任何一方不严格履行,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等。

此外还有争议解决条款等也需要进行约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约定具体的事项。同时在草拟合同时,尽量用语准确,以减少日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争议和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