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诉A公司技术转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2-01 点击量:2556次
一、案例介绍
2001年9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A公司同意向B公司转让年产4000吨氯乙酰氯生产技术项目,许可给B公司使用,该技术系A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纯氯乙酰氯的质量≥98.5%,该生产技术成熟”同时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约定:“B公司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三个月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技术指标,按第一条款标准,采用产品检验方式(产品由国家计量认证分析检测中心检测)验收,由B公司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B公司依约向A公司支付部分进度款后,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但是自2002年11月20日开始试生产后,多次试生产均未取得成功。2003年4月6日,因所使用的石墨规整填料破碎、堵塞,导致试生产中止。B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A因根本性违约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技术转让费120万元;2. 判令A因根本性违约赔偿项目公司C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1、合同中对技术标准未做明确约定;
2、法院根据B公司的申请,委托某科技咨询中心对“年产4000吨氯乙酰氯生产技术”是否成熟进行了鉴定,该科技咨询中心的鉴定结论为“A公司合同年产4000吨氯乙酰氯生产技术作为一个成熟技术的转让缺乏工程实践基础。”
3、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该技术在试生产三个月后可进行验收。但是从2002年11月20日到2003年4月6日间多次试生产均未取得成功,始终未能生产出产品。合同第五条应视为A公司对其转让技术标准的承诺,因此合同第五条未能履行,应认定A公司构成违约。
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违约,并判决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返还技术转让费120万元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启示
(一)技术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技术转让方而言,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或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技术保证责任约定不明。非因技术原因,如设备问题、市场问题、管理问题等导致项目失败的责任未做明确规定。
对于技术受让方而言,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或存在的风险主要有:1、未明确约定技术标准、技术指标、技术参数、验收方法与标准等的风险。2、技术直接作价入股,但是技术研发失败导致出资不实的风险;3、仅凭与案外人的业务往来函不能作为损失有力证据的风险。
(二)技术转让合同起草的注意事项(以技术受让方为视角)
在合同起草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标准
忌笼统约定“该技术成熟”“项目成功”。而是应当明确约定技术特点、技术指标、技术参数、工业化发展程度、技术条件等;必要时可将相关检验报告作为附件固定。
2、技术承诺
(1)要求转让方对转让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实用性进行书面承诺;
(2)要求转让方对转让技术的年产值、生产规模、应用领域、商业价值承诺;
(3)要求转让方对研发期限进行承诺,研发期限届满,技术试制失败或未能实现工业化要求的,技术受让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要求转让方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工艺条件(必要时);
(5)要求转让方对技术生产需要的工艺条件进行陈述。
3、验收标准与方法
(1)明确验收期限,该验收期限可视为技术转让方对其技术标准的承诺,可促使技术转让方全面履约。
(2)明确验收方法、标准。
实践中,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受让方为了控制风险,往往倾向于根据进度分期支付的方式,且一般都要求大部分款项以利润提成的方式支付。因此,需要对每个阶段的支付条件和验收方法、验收标准予以明确约定。
责任编辑:何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