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律师的是与非
发布日期:2012-02-01 点击量:4634次
一、概述
随着我国近些年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人数随之不断增大。但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行业而言尚处在初期,于是身边总能听到一些律师在兼职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我们称这些律师为“兼职”律师。
同时在网络及平面媒体中,也经常能够听到对于禁止这些“兼职”律师的不同声音。本文中笔者就将试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目前法律行业的现状对律师这样的“兼职”行为进行综合分析。
二、现行法律规定
(一)禁止的声音
目前大家身边看到不少律师因为担任公司高管而被所在律协做出了不同形式的处罚,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首先,在《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2001.02.16)中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根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实施处罚。”
其次,在《贵州省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2007.03.01)中也有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禁止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举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单位按已收缴的违规金额的20%奖励举报人。”
此时,我们可以明确律师依法是不得进行如上的“兼职”活动的,同时也可以明确相关处罚办法与处罚结果。
(二)留下的“空白”
然而,网络上又可以发现充斥着大量支持律师开展“兼职”的声音,他们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综合网络上的各种说法,支持他们观点的法律和理由通常如下: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新《律师法》对于律师个人没有限制,因此律师个人是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2.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的这一规定,司法部2004年6月16日第90号令公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二款“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当然不再适用。
那么律师个人能否“兼职”是不是新《律师法》留下的空白?笔者认为,从《立法法》的角度看,虽然新《律师法》与司法部的答复与贵州省的暂行办法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在上位法未规定的情况下,下位法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因此不能认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禁止律师个人“兼职”的规定当然不再适用。
因此所谓新《律师法》留下了空白,那么律师就可以“兼职”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身边的“兼职”律师们
(一)特殊的“兼职”群体
那么严格依照法律,到底有没有合法的“兼职”的律师呢?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由于不属于经营活动,所以不属于上述法律分析中所涉及的“兼职”问题。因此高校及科研机构人员兼职做律师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另外根据2002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我国确立了公职律师这一特殊群体。根据该意见中对于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且“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的表述,我们会发现公职律师具有公务员与律师的双重身份。但又由于该意见中规定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且“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可知公职律师与上述“兼职”律师又有所区别。
因此,高校、科研机构工作的律师与公职律师并不属于“兼职”律师。
(二)“为什么不能兼职”?!
对于支持律师“兼职”的群体,我们听到他们的另一种理由往往从我国律师行业的现状分析,称“我国律师群体没有稳定的社会保障,对大部分律师来说,仅仅依靠收取律师服务费是很难维持家庭生活开支的。事实上,已经有一些执业律师从事商业经营,只要合法,并不影响律师执业。”
诚然,目前国内律师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进入律师队伍不久的年轻律师们往往在职业操守与生存压力之间面临两难的抉择,但是根据上面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条禁止性的规定。既然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做出调整,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律师就只能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何谈维护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
四、综述
总体上,在实务操作中通常各地律协对于律师“兼职”是持否定态度的,而同时我们又能够听到不少主张依据新《律师法》不禁止即为可以的声音。但根据上面的法律分析与实务中看到的案例,律师是被禁止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我们希望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这是我们法律人善辩的思维特点,但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声音,才能够成为法律人应当遵守的准则。正如合规是银行从业人员的生命线一样,合规也是每一个法律人所必须捍卫的生命线,也是开展一切法律活动的底线。
责任编辑:秦秉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