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经营收益能否得到赔偿?
发布日期:2012-02-02 点击量:6392次
问题:
关于违约赔偿的问题:公司租赁房屋经营,租期两年。房屋刚装修完毕准备对外营业,出租方收回租赁房屋。出租方只是赔偿公司的装修费用呢?还是应当赔偿公司装修费用以及在合同期限内预计经营收益的总和呢?补充:租赁合同有效。
分析:
首先,如果公司对于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未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并且装修对于房屋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的话,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不赔偿任何损失,而且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对于房屋造成损失的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公司对于出租房屋的装修是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并且是按照 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装修,出租方提前收回租赁房屋属于违约,应当赔偿公司相应的装修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特殊约定,则对于合同期限内的预期经营收益出租方一般不进行赔偿。同时,如果对方违约,可以查找合同中相应的违约条款,按照条款规定要求出租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李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