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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日期:2012-02-02 点击量:2222次

【案例】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欲出售钢材的函,函中对钢材的型号、质量、价格、数量等内容皆作了规定,且规定了乙公司在收到函的10日内给予答复。9月4日,乙公司收到此函后,准备了货款、车库以及运输公司等,为履行合同作了充分的准备。9月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撤销函的通知,9月10日到达乙公司处。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在要约中已确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甲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不发生效力,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甲公司所发出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给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即“10日内给出答复”。根据我国合同法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甲公司的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若甲公司强迫撤销需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对乙方的信赖利益和为准备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延伸】

    缔约过失最早出现在罗马时期,直到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中正式提出缔约过失,自此社会各界开始对此项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及深入探讨。我国直到新合同法的颁布之后,才标志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另外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对此缔约过失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要构成缔约过失。总的来说,其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内容,缺一不可:

    1.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却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当事人须存在主观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过失行为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5、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也即是,发出要约或者承诺之后至合同成立之前。

    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保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维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避免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恶意或者过错造成合同相对人的无谓的损失;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如何能将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促进资源的流转以达到最佳的利用方式。而订立合同便是促进资源流转的重要方式,因为合同法调整的是动态财产关系。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引导,增加当事人的犯错成本以促成合同的成立。

  

责任编辑: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