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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4-04-09 点击量:2361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吴迪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效力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结算分别有怎样的影响,笔者试从下述内容中进行阐述。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

(一)有效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结算;

    合同有效,系指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符合强制性法律规范,并没有违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内容,相关内容的履行自当按照合同之合法约定进行。相关依据:《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相关工程价款的结算,如果合同事先有进行相应约定的,自当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有效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结算;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中,一般来说造成相应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主要因素系来源于合同的造价管理不甚规范、完备。因此如何确定在合同有效,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结算的问题,具有非常高的实务操作意义。首先应当指出的是,造成前述内容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多为实务操作的不规范导致。但鉴于其先合同行为系真实有效,且合同也符合法律规定产生效力,那么是否可以从合同法基本原则与规定角度来解决这个结算问题呢?笔者试从如下几个角度与各位进行沟通:

合同约定了模糊的、基本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遵循有约定明确文件的,按明确文件计算;无约定明确文件的,按当年定额来等方式进行基本结算。

虽然原始有效合同约定不明,但双方当事人事后达成合意与一致的,则以该意见为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项目关系事关重大,涉及基本民生与关联到当前社会敏感的民工薪资,为此,为了有效保障前述内容在一个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运行,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生效,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主要内容和流程包括: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所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都将被确认为无效。前述施工合同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实际的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建筑的直接费用,如施工企业垫付的资金、机械设备费、人工及其他直接费用,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前述财产价值并没有发生质的改变改变,同时转移到了相应新的建筑工程内,因此,来源于施工方的补偿诉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