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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2-02-07 点击量:2155次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一方当事人自愿承担不利后果的行为,因此法律在原则上不予干涉。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因此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也不尽相同。

    当事人免除责任的形式有事先免除和事后免除两种,对于事后免除,因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因此法律干涉较少。对于事先的免除,为了保护合同弱势方的权益,因此会有一些禁止性的规定。

    对于免责条款,各国的规定都比较严格。如果是违约的免责条款可能相对宽松,但是对于侵权的免责条款,态度就比较严苛。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所规定,《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在判断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免责条款必须写入合同之中。若在合同中没有订立,则免责条款就无法使他人知晓。虽然该免责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在产生纠纷时,就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免责条款也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也需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则需要确认其效力。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一柄双刃剑,因此,我们应该控制免责条款的不合理内容,使免责条款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责任编辑:石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