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刘晓楠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4-21 点击量:3738次
公诉机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晓楠,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于海拉尔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门诊部收款员,住海拉尔区铁路158号楼四单元41号,无前科。2006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光,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0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楠犯贪污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楠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因需补充侦查分别于2007年1月11日、2月11日二次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依法裁定,同意二次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至2005年7月,被告人刘晓楠被聘为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门诊部收款员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销毁收款凭证的手段,连续多次私自截留公款,累计数额28 905 77元。
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晓楠收款后,私自将18656-18665号、28046-28051号、26671-26675号、30491-30500号、30046-30050号、35471-35475号收款凭证不交给财务,从而侵吞公款5 017 20元。
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刘晓楠在使用计算机收款后,采用更改结帐时间的手段,连续多次将当日结帐后收取的款项据为已有,累计数额6 613 23元。
被告人刘晓楠贪污数额40 536 20元,案发后全部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晓楠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贪污数额有误,指控的第二起短款5 017 20元被告人并没有撕毁票据,这笔只能认定为挪用公款。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交待了问题,悔罪表现明显,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望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楠于2004年2月至2006年7月间被聘为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门诊部收款员,2004年12月至2005年7月被告人刘晓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销毁收款凭证的手段,连续多次私自截留公款,累计数额28 905 77元。
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晓楠收款后,私自将18656-18665号、28046-28051号、26671-26675号、30491-30500号、30046-30050号、35471-35475号收款凭证不交给财务,从而侵吞公款5 017 20元。
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刘晓楠在使用计算机收款后,采用更改结帐时间的手段,连续多次将当日结帐后收取的款项据为已有,累计数额6 613 23元。
被告人刘晓楠贪污数额40 536 20元,案发后全部退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出纳员李海燕证言证实,2004年底手工收款,收款员使用的收款联为四联,第一联为收据、第二联为收款凭证交财务入帐、第三联是存根,第四联为交款凭证附到各科室开的处方签上。2005年7月9日开始使用电脑收款,2006年7月1日发现计免科疫苗收入处方签联和刘晓楠的交款不一致,电脑更改了结帐时间。每天4点30分结帐后收款应在第二次交到财务,但刘晓楠没交。
2、会计赵俊茹证言证实,刘晓楠在担任收款员期间以更改电脑时间及少交交款凭证等方式与其他票据核对后相差7万元。
3、呼伦贝尔市疾控中心书面证明,刘晓楠于2004年2月被我中心聘为综合门诊部收款员,2006年7月辞退。
4、海拉尔区检察院办公室收据,2006年11月15日收刘晓楠退赃款40 638 20元。
5、刘晓楠书写的供述材料及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内容为,从2004年7月开始以撕毁收款凭证的手段贪污公款6万多元,2005年7月使用电脑收款,拿款不方便,晚上结帐后又收的钱,我给电脑取消结帐,第二天改操作时间,这样在电脑收款期间我贪污6千多元,总共贪污7万元。其中5 017 20元的收款凭证忘记撕毁,与存根一同交到了财务。
6、刘晓楠销毁收款凭证贪污公款19笔计28 905 77元,具体证据:
1)2005年4月22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5451-35465,4月25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6251-36275、)35476-35500,处方签附35466-35470号交款凭证收费计1 131 80元未交财务。
2)2005年4月20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5321-35405,4月21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5416-35450,处方签附35406-35415号交款凭证收费计2 894 40元未交财务。
3)2005年1月28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26131-26155,1月31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26161-26190,处方签附26156-26160号交款凭证收费计826 10元未交财务。
4)2005年5月13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4116-34170,5月16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4181-34515,处方签附34171-34180号交款凭证收费计1 937 10元未交财务。
5)2005年2月24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27541-27565,2月25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27571-27585,处方签附27566-27570号交款凭证收费计169元未交财务。
6)2005年4月30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6481-36500、33751-33770,5月8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3781-33810,处方签附33771-33780号交款凭证收费计3 008元未交财务。
7)2005年3月24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27291-27315,3月25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27326-27365,处方签附27316-27325号交款凭证收费计2 229 60元未交财务。
8)2005年3月17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X-29120,3月18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29126-29165,处方签附29121-29125号交款凭证收费计1 871 70元未交财务。
9)2005年7月6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8411-38460,7月7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8471-38500、39001-39010,处方签附38461-38470号交款凭证收费计7 287 90元未交。
10)2005年6月1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6441-36500、37001-37035,6月2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7051-37160,处方签附37036-37050号交款凭证收费计3 182 60元未交财务。
11)2005年4月1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4666-34750、36751-36760,4月4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6766-36850,处方签附36761-36765号交款凭证收费计1 419 60元未交财务。
12)2005年5月20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5001-35075,5月23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5086-35110,处方签附35076-35085号交款凭证收费计2 141 20元未交财务。
13)2005年3月15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29031-29060,3月16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29066-29090,处方签附29061-29065号交款凭证收费计1 424 40元未交财务。
14)2005年6月22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4196-4207,6月23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4211-4220,处方签附4209-4210号交款凭证收费计280元未交财务。
15)2005年6月29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X-41230,6月30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41236-41250、38251-38261,处方签附41231-41235号交款凭证收费计3 299 90元未交财务。
16)2005年6月10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X-42020,6月13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42026-42075,处方签附42021-42025号交款凭证收费计1 342 60元未交财务。
17)2005年5月27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5661-35720,5月30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5736-35750、36251-36370,处方签附35721-35735号交款凭证收费计3 210 90元未交财务。
18)2005年6月9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9956-39985,6月10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39991-42020,处方签附39986-39990号交款凭证收费计1 435 40元未交财务。
19)2005年3月4日刘晓楠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29835-29855,3月7日日报表交财务收款凭证号29861-29890,处方签附29856-29860号交款凭证收费计1 546元未交财务。
7、贪污5 017 20元的财务凭证:
1)2004年12月31日18656-18665号收款凭证计1 804 20元,处方签费用计1 804 20元;
2)2005年2月6日28046-28051号收款凭证计620 40元,处方签附28046-28051号交款凭证计620 40元。
3)2005年2月24日26671-26675号收款凭证计908 80元,处方签附26671-26675号交款凭证908 80元;
4)2005年3月11日30046-30050号收款凭证计333元,处方签附30046-30050号交款凭证计333元;
5)2005年4月2日30491-30495号收款凭证计684 30元,处方签附30491-30495号交款凭证计684 30元;
6)2005年4月22日35471-35475号收款凭证计666 50元,处方签附35471-35475号交款凭证666 50元。
以上6笔收款凭证在存根联上,未交财务,数额计5 017 20元,交款凭证证实刘晓楠已收款。
8、市疾控中心门诊部收款记录---刘晓楠收款结帐单和总机结帐单及收款记录证实:
1)2006年1月23日结帐时间16:37,金额7 359 06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6:54,金额7 711 05元,期间患者白丽萍、李心韵、朝乐蒙、呼斯乐4项收费计351 99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2)2006年2月5日结帐时间16:38,金额1 153 38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6:47,金额1 423 38元,期间患者陈金祥、谭振2项收费计270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3)2006年2月21日结帐时间16:43,金额6 937 04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7:21,金额7 280 04元,期间患者张磊、包凌晓、包凌晓、孙博4项收费计343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4)2006年3月3日结帐时间16:38,金额7 910 36元;更改后结帐时间3月4日 8:38,金额8 082 36元,期间患者周缚义、李祉豪、韩雪3项收费计172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5)2006年3月6日结帐时间16:21,金额5 437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7:11,金额6 369 50元,期间患者徐患华、黎莹、郭祥、王子豪、胜利村、扎区防疫站、鄂苓春7项收费计932 50元据为己有。
6)2006年3月20日结帐时间16:36,金额19 880 52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7:29,金额20 223 52元,期间患者铁琳、董岳、黄克雷、隋华4项收费计343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7)2006年3月24日结帐时间16:28,金额7 905 30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7:07,金额8 047 30元,期间患者隋殿元142元交款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8)2006年4月10日结帐时间16:31,金额7 868 78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7:29,金额8 702 78元,期间患者孔凤霞、胜利卫生所、王宏波、李正强、李廷水、王海涛6项收费计834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9)2006年4月12日结帐时间16:29,金额3 745 90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7:20,金额3 906 10元,期间患者姚胜生、张淑云、敖红声3项收费计160 20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10)2006年4月25日结帐时间16:37,金额18 047 64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7:19,金额18 659 24元,期间患者鲍丽江、董佳丽、史艳月、于超、暴锡文、庞占柱6项收费计611 60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11)2006年5月8日结帐时间16:40,金额10 009 01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7:15,金额11 310 95元,期间患者王宜时、夏婉、乔磊、炜玮、敖瑞、陈春来、成继峰、陶克涛、建设乡卫生所、斯琴10项收费计1 301 94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12)2006年5月15日结帐时间16:40,金额12 288 23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7:39,金额12 693 23元,期间患者金淑娟、杜永义、阎秀伟3项收费计405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13)2006年5月29日结帐时间16:36,金额15 828 68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7:15,金额16 147 68元,期间患者孙雪莲、陈磊、韩允全、武达巍、肖军、李海军6项收费计319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14)2006年6月26日结帐时间16:35,金额7 031 63元;更改后结帐时间17:41,金额7 458 63元,期间患者官洪铭、牟春艳、邢占叩、丁赤文、陈洪义、孙秀兰、李征南、张林、荆文虎、宫春胜、高俊晶、甄德禄、冉洋13项收费计427元被刘晓楠据为己有。
以上数额总计6 613 23元。
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部分日报表及电脑操作单提出异议,为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所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补充侦查。
1、会计赵俊茹证实,日报表中的交款凭证应连号,而被告人所交日报表有的号连不上。
2、办公室主任孙和峰证言证实,2006年2月5日虽是星期日,但此日是大年初八正常上班。
3、出纳员李海燕证言证实,日报表的结帐情况。
4、操作员结帐单证实,被告人刘晓楠更改了结帐时间。
经质证,被告人刘晓楠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会计赵俊茹的证言不客观,证言单一,缺少证明力,关于计算机的更改问题,无其他证据证明。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日报表、结算单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的贪污行为,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楠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国有财物,贪污数额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其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贪污5 017 20元的行为,虽承认此款未交到财务,但并没有撕毁收款凭证,而是已将收款凭证交到了财务,所以不应认定为贪污,而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经查,被告人刘晓楠将5 017 20元的6张收据凭证交到了财务并不是以日报表的形式交纳,而是与存根一同交到财务,其6笔收据凭证未在日报表中显示出来。案发后被告人刘晓楠供述了这6笔款收款凭证只是忘记撕毁,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此款的故意,在客观上侵吞了此笔款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其犯罪行为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故可从宽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晓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高 伟
审 判 员 高欣华
助理审判员 安海涛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