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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敲诈勒索案
发布日期:2014-04-23 点击量:1796次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诉刑诉[2013]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23时许,冉某某因不同意其堂妹冉某清与王某交往,到潮南区峡山街道环美北路王晖务工的金标榜理发店将冉某清带走,期间冉某清的手机被冉某某摔坏。过了一会儿,冉某清的堂兄被告人冉某与几名男子(均身份不明)来到该理发店,以冉某清的手机被摔坏为由威胁被害人王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后经协商,被害人王某被迫拿3,000元给被告人冉某等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户籍证明,证人徐某、林某某、冉某清、付某的证言和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冉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冉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宏新 代理审判员 姚启雄 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 二O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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