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BT模式到PPP模式转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04-29 点击量:14338次
一、背景
近年来,由于政府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主导作用,包揽着从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的规划、设计、筹资等工作,以及项目中的建设、运营与后期的项目维护的工作。然后政府项目资金的来源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因此受制于政府财政,在建设运营的过程中由于投资的不足造成的质量不高,效率低下也成为诟病。不仅如此,政府在这个环节中往往会形成庞大的地方债务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生活利益,还严重阻碍到城市的经济发展。
二、BT模式与PPP模式的解读
1、BT模式
BT,即“Bulid-Transfer”的首字母缩写,即建设—转让,是指由业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这种方式确定合符要求的建设单位,并且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和工程建设工作,待建设项目完成并且验收合格后,由业主按照固定的回购价格向建设单位回购所建项目的一种融合资金建设方式。
2、PPP的概念
PPP模式,即英文“Public-Prviate Patnership”的首字母缩写,即公私合作伙伴制,是指为例共同完成某些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任务,政府部门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伙伴关系。
三、从BT到PPP的过渡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关于政府投融资体质改革的评论中提到,在当前创新城镇化投融资体制、着力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积极推动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推广使用PPP模式,不仅是一次围观层面的操作方式的升级,更是一次宏观层面的体制机制改革。
虽然在理论的演变过程中,从BT到BOT再到PPP是一个不可逆的发展过程,但就发展进程而言,PPP模式有着BT模式无可替代的优势,首先PPP模式更强调的是一种公司的合伙协调机制,目的在于发挥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模式下各方往往会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从项目的论证阶段就能实现社会的广泛参与,不同于BT模式下只能在项目招投标阶段介入。
其次,由于社会主体各方都有一种趋利性,如果单独一方控制某个环节时,不可避免的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往往是牺牲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因此永远无法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
三、在PPP模式转变过程中的政府实践
虽然在立法实践中还未给PPP模式一个合法的名分,但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已经开始的广泛的尝试,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场馆之一的鸟巢的运营模式就是引进PPP模式的一个典型代表。这种模式在建设成功后往往政府赋予一定年限的特许经营权来时间投资建设方的利益回报,在法制进程中,部委和地方政府也开始了法制进程的推进,建设部于2004年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通过《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四部委2012年底下发《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等,这都是各部、各地对于PPP模式的广泛实践。显示实践已经先于立法,对于立法的推进步伐应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