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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研究

发布日期:2014-04-08 点击量:1699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作者 赵吉城

 

在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究竟如何界定?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不同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认定。笔者认为,第一个问题,应当主要通过委托代理的具体形式来判定委托理财合同实质是否为民间借贷。第二个问题,该保底合同有效,即使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第一个问题,如何判断名为委托理财合同实为民间借贷两者间的区别?民间借贷为何要限制利率,实质在于,民间借贷双方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出借方借出资金,对于借款方的任何处置行为均不承担法律风险,只需凭借借条就可以拿回本金与利润。若在此基础上再约定高额利率,对借款方而言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若委托理财合同并未约定双方实际的委托理财方式,受托人完全以自己名义对外操作,不用通过委托人控制的平台,那么实质上委托人同样将不承担任何风险,与民间借贷的实质暗合,因此需要受到银行同期借贷利率四倍的限制,其保底条款也属无效。因此,笔者认为,是否约定具体理财方式,委托人是否提供账户,受托人是否以委托人名义对外操作,是判断该合同是否构成民间借贷的实质条件。

第二个问题,保底合同有效的原因,有如下三个。

首先,民间借贷利率限制的逐步放开是大势所趋,可见国家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避开风险的获利行为逐步采取宽松政策,因此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同样具有避免风险的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也应当符合立法趋势。

其次,委托人与受托人对外共同承担权利义务,对内依约定约束对方。例如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进行证券投资,受托人根据合同要求在固定的证券市场进行理财,资金打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实质上对于整个证券市场,两人为同一法律主体,受托人的交易风险直接及于委托人。至于对外的同一法律主体内部两人如何分担风险,属于二人的意思自治,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为,打个比喻,我对外负债,但是我决定用我左口袋的钱偿还还是右口袋的钱偿还应由我自己决定。

再者,在经营获得巨大收益的前提下,即使该条款无效,甚至整个合同无效,如何处理?本金应当返还,剩余巨大利润按照孳息无约定从主原则返还委托人,然后受托人基于付出的劳动再分担适当的利益。在实践中,法院按此做出的判决与双方约定的合同利益分配方式常常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