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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业主知情权

发布日期:2014-05-04 点击量:3875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崔竹

 

小区内的业主是否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提供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小区内共有部分收益情况的清单及相应凭证?这涉及到小区业主的知情权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由上可知,小区的业主是享有知情权的,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可参照《解释》第13条的规定,其中第五项为“其他”的兜底条款,所以在认定具体事项是否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时,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0期中公布的“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案例,就是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就知情权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夏浩鹏等五名业主因认为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向业主按时按要求公布维修资金账目和公共收益账目的情况,以及对其中业主提出异议的部分,未能提供相应的凭证供业主核对。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委员会履行其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法院根据《解释》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支持了业主关于这部分的诉讼请求。

因此,知情权是小区业主享有的法定权利,知情权的范围界定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条,以及小区所在地域出台的相关规定办法,来进行具体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