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静过失致人死亡案
发布日期:2014-05-14 点击量:2603次
问题提示:如何综合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要点提示】
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遵守一定的认定规则,使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形成一个可以互相印证的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9)武侯刑初字第314号判决书(2009年10月12日)
【案情】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静
2008年9月21日20时许,在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与天乐路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蒋静因债务等问题与其男友冯先明(本案被害人)发生争吵、抓扯,被告人蒋静拿出随身携带的1把水果刀相威胁,被害人冯先明在与被告人蒋静争抢刀的过程中,其颈部被刀刺中,之后,两人搭乘出租车前往医院救治,冯先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冯先明系右锁骨上窝刺创,造成右锁骨下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根据出租车司机的电话报警,在医院将蒋静挡获。
被告人蒋静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不是其将被害人冯先明刺伤。
被告人蒋静与被害人冯先明的亲属于2009年7月2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蒋静赔偿被害人冯先明的亲属人民币15万元,现已赔偿人民币10万元。
【审判】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静携带水果刀与被害人冯先明因债务等问题发生争执并抓扯,双方在争抢水果刀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蒋静疏忽大意,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蒋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及证据不清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的作案凶器水果刀系被告人蒋静所携带,双方是在争抢水果刀的过程中使被害人致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静与被害人抓扯的事实经过,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蒋静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蒋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间接证据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案件的一个情节片段,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由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推出法律事实的情况较易把握,对于仅有间接证据的情况在案件的实际运用中则常有不同认识。
我们认为,法院所审理的任何案件之事实,都是在诉讼之前发生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再现和复制的,法院只有根据参与诉讼的各方所提的证据来推断以前发生的案件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的、并以此来适用法律的事实,是在经过法庭审理质证程序以后被确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的基础上,推断出来的事实。间接证据为达到上述要求,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相互联系
本案中,事件发生时,冲突的当事人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人,其他人并未直接参与,但证人李某某曾经看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路旁发生争吵及抓扯的过程、证人芮某某曾载被告人与被害人去医院,说明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同时,其他证据,如欠条等可以证实被害人欠被告人钱的事实,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说明两人有恋爱关系,可以说明案件发生的起因。上述间接证据与本案事实的发生原因、经过、结果密切相关,可以通过这些证据推断出事情发生的全部过程,从而组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
2.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关联
间接证据只是从某个方面反映案件事实,因此间接证据之间应相互联系,也只有当各个间接证据相互联系的时候,反映事实的各个方面才能有机联系起来,形成清晰的证据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间接证据的相互关联性首先表现在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在发生的时间顺序上要协调一致。凡是引起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一定是发生在案件事实之间;凡是案件事实产生的结果,一定与案件事实同时发生或发生在案件事实之后。本案中的间接证据恰好与证明案件事实的起因、经过、结果在时间上相互关联,同时,和案件事实在内容上也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和混乱。
3.间接证据推导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间接证据的指向一致性,是指各个间接证据指向同一案件事实且没有冲突和矛盾之处,只有这样,各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才不会减损,从而可以相互印证。本案收集到的间接证据全部围绕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产生,可以重现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没有冲突矛盾的现象,恰好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在不同的时间段的进展情况,共同指向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致被害人受伤死亡的案件经过和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虽然缺乏直接证据,但根据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可以充分证明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完全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确定被告人的过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案对于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做法,是恰当的。
(一审合议庭成员:高晓强黄奕李丽琼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刘佳
责任编辑:余茂玉
审稿人:罗东川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