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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穷究南京女童饿死事件--诉江宁区三部门拒绝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14-05-26 点击量:1763次

 

20145月26日  来源:法制网

    南都讯 记者刘素楠 5月19日,王宇、王玉琴、黄溢智三位律师诉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三部门信息公开行政上诉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代理律师、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连番上诉只为推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完善,希望有关行政部门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

  2013年6月21日,南京女童饿死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孩子父亲因涉毒被抓之后,吸毒的母亲未尽监护责任,街道居委会和民政局曾对孩子家庭进行救济。孩子的祖奶奶担心其被饿死,曾几次报案,并恳请把孩子送进孤儿院,但居委会以不符合政策为由拒绝其请求。最终,两个孩子被发现饿死于家中。

  当年6月26日,王宇、王玉琴、黄溢智等五位女律师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她们想了解江宁区民政局是否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的监护责任并要求另行制定监护人。7月16日,江宁区民政局答复称,“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无法按您的要求提供信息。”7月30日,几位律师分别提起复议和诉讼,要求确认四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及时予以公开。

  现行法规未清晰界定行政部门责任

  江宁区民政局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其没有撤销孩子监护权的法定职责。此外,申请人并不符合申请信息公开的资格。随后,律师诉江宁区麒麟街道办和公安分局、民政局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先后开庭审理,而诉江宁区妇联的行政诉讼却被驳回。2014年3月底,律师们先后收到判决,均被驳回起诉,律师随后又提起上诉,该行政诉讼案于今年5月19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律师许英告诉南都记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并未对“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明确定义,导致业务机关相互推诿,“不知道或者不认为自己有这个责任”,法律操作性不强。“江宁区三个部门事实上已经对孩子家庭进行过救助,那为什么不申请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权?到底是权责不明还是没有法定职责?也希望公众知道,在监护人不尽监护义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是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