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2-02-22 点击量:2204次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集中爆发,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浮出水面,摆在了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案头。民间借贷由于其简便、迅速的借款流程而受到借款人的欢迎,对于贷款人,其追求的是高额的回报,1分利、2分利甚至更高的利息见诸报端。由于贷款人的个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民间借贷本身便捷的特点,大部分的民间借贷合同对于利率的规定显得非常模糊,甚至很多合同不约定利率。如此一来,贷款人的利息回报就没有保证。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注重的是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的民间借贷一般来说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这个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并没有给借贷双方更多的协商空间,但同时,《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又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那么,我们在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时,能不能先按照第六十一条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呢?

    笔者以为,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时能够按照第六十一条另行签订关于利率的补充规定。原因如下:

    首先,民法是一部意识自治的法,当事人根据双方的意识来确定权利与义务。既然在借贷合同前能够签订利率条款,那么在之后,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该是可行的。

    其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利用借款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因为没有规定利息直接适用无利息的规定,对于贷款人来说财产是相对减少的,因为贷款人若用这些借款存金融机构,至少还能产生利息,如此计算,反而让借款人得到了实惠。

    最后,公民目前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借贷活动非常活跃,但是借条等借款凭证却相对比较单薄,利率不明确甚至没有利率的现象比比皆是。若是不允许当事人事后补充约定,对于贷款人利益无法保障,而且农村的借款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这将直接影响友好和谐的邻里关系。

    以上是笔者对此问题的一点愚见,希望各位读者多加批评指点。

                       责任编辑:翁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