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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间借贷

发布日期:2012-02-22 点击量:2214次

    近年来,由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民间借贷也呈明显上升趋势,民间借贷使民间闲散资金得到了利用,但是民间借贷的畸形发展也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

    “借钱买蛋,买蛋孵鸡,孵鸡下蛋,下蛋还钱”这种生财之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所接受、奉行。但这种方式带来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很多老百姓因为借出去的钱不能够得到收回,而使得辛辛苦苦赚了一辈子的钱变成竹篮打水。然而面对如此之大的风险,为何还是有那么多的人愿意将钱借出去,其中的原件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观念的改变,当今社会,下海经商已经是最普遍的一个话题,以前所谓的“铁饭碗”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人向往自主创业,而创业所需要的资金很多人是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而这种民间借贷筹措资金也使很多人尝到了甜头,获得了利益。

    2.迫于无奈依赖民间借贷:我国现今虽然已经是国富民强,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但是部分地区仍然是欠发达甚至是贫困的,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全国大约有8000多万的农民处于贫困线下,为了解决生存问题,只有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这也助长了民间借贷热的兴起。

    3.有利可图,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据笔者了解,目前银行的利率与民间借贷的利率有3-5倍甚至是更高差别,高额的利润更加促使了民间借贷的兴盛。

    针对民间借贷的纠纷不断的增加,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如何对此进行管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1.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君子协定固然清高,互相信任,但是一旦产生矛盾则会陷入无可查证的尴尬境地,所以民间借贷必须坚持双方完全自愿,公平交易,真实可靠,手续齐全。

    2.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机关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加强审核把关,依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防止非法借贷关系的产生。

    4.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结民间借贷纠纷,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中还应当把债务人的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严格区别开来,防止不必要的争执,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间借贷的风险,笔者认为,各人都需要管好自己的钱包,不要为了一些表面的高利润而使自己的血汗钱陷入风险之中。

 

参考:《悄然兴起的民间借贷热》   王新和

      《民间借贷的若干问题》     赵自云

 

责任编辑: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