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设立中的发起人责任
发布日期:2014-06-11 点击量:1915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余斐彬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公司必须是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组建而成。在成立过程中,这些人简称“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均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其原因是现在是发起人,将来一旦公司成立后就成为了股东。对于股东的要求,只要有足额的出资即可。
发起人的身份的界定就是指公司是否成立。一旦公司成立以后,发起人就转变为股东身份。身份的转变就意味着权利义务责任的转换。
下面,笔者分别从公司成立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公司设立过程中,在该过程中,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若发生争议,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其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若发生争议,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其主张也是符合法律规定。若请求发起人承担责任,其主张的证据就必须发起人利用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谋取私利。
同理,我们也可以得知,若公司成立后,公司承担了合同权利义务,那么相对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
就该发起人责任问题,笔者总结如下:
第一、发起人这个概念是针对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的一个身份概念。一旦公司成立以后,就不存在发起人这个概念,就转变为股东。其权利义务就发生变化,在设立阶段,发起人承担的更多是合伙性质的责任。一旦公司设立,股东以其在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个是无限连带责任,一个是有限责任。
第二、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外以自己的名义或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是否可以请求发起人承担责任无可厚非。若要请求公司承担责任,则必须是公司成立后,实际履行合同条款或享有了相关权利、履行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三、发起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则按发起人协议等文书,同时以其在在公司设立阶段是否有过错来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