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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味精信披违规被罚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股民维权

发布日期:2014-06-18 点击量:1477次

20140617   来源:和讯股票

    2014年6月13日晚,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代码:600186)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51号)。

  证监会认定莲花味精信披违法事实主要包括:2006年,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96亿元的诉讼事项;2007年,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1.944亿元;2008年,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虚增2008年利润3亿元,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7亿元的诉讼事项;2009年,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决定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5-30万元罚款等处罚。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莲花味精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莲花味精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莲花味精”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06年3月6日到2010年4月26日之间买入莲花味精股票,并在2010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郑州中院。

  厉健律师指出,莲花味精连续四年信息披露违法,虚增利润合计4.9亿元,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金额合计5.66亿元,根据同期股价跌幅、当时股东人数,莲花味精或将面临投资者巨额索赔。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莲花味精”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