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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的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4-06-18 点击量:2046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王嘉明
在机动车日益普及的今天,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很大痛苦。而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会接触到计算各类赔偿费用,其中就涉及到误工费问题。
误工费顾名思义就是因侵权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计算误工费就必须明确两个数据,一是误工时间,二是收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条,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需要注意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如果赔偿义务人认为存在不合理的拖延情形,应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住院报告时间等综合确定。
而收入损失则分情况予以计算: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但如何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一般需要提供工资单、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工资卡等予以证明。为了保证其证明力,受害人开具的工资证明应加盖公司财务公章。法院也会视证据的证明力综合行业标准等予以综合判断。具体的误工费用计算上,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上列出了一个计算公式: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可参照计算。
那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仍持续工作的受害者能否提出误工费损失?根据浙江省民一庭通知及相关法律精神,只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退休后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可见,对退休人员的误工费主张,法院也是酌情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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