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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侵权行为构成分析

发布日期:2014-06-20 点击量:2480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吴迪

深度链接作为近来新兴的侵权类型,其侵权表现形式较难把握,应当就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当按照侵权行为要件进行甄别

一般而言,深度链接构成侵权的前提为存在一直接侵权行为。针对该前提,笔者针对深度链接可能涉及侵权的内容整理如下

1.网站经营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1.1存在编辑行为。从侵权行为要件分析,需要构成一个侵权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结合网站经营者的编辑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即存在前述的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同时考虑到该种情形的传播行为,其本质上并非直接传播行为(盖因相关作品并未存储于本网站服务器,而仅仅通过技术整合了其他网站上的资源,形式上看起来好像在自己的网站)

1.2存在诱导行为。通过人为编辑一些链接的内容,视听整合等,诱导用户在本网站欣赏。

2.客观上帮助了侵权行为的实施

若原始网站的传播行为系属违法,则该种情形从学理上可以界定为“帮助性侵权”或者间接侵权”

3.存在损害结果

众所周知,网络收益的获取来源于几大块,其中就包含了,直接获取作品的对价,与网站相关商业广告所带来的间接收益如果作品系免费提供的,那么唯有通过商业广告等形式获取收益,而用户之所以会前往特定网站并网站创造间接商业收益,很大程度是因为获取特定的作品。

因为设链网站的存在,导致用户获取整个作品的过程改变,即原来用户会通过前往原始网站获得作品,而因为设链网站的存在,用户已经无需实质性前往原始网站,整个获取作品的过程在设链网站即全部完成从而最终导致原始网站的获益被削减。

因此,结合前述基本内容的分析,就著作权律师实务而言,司法实践中权属认定往往并无太大争议,而真正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环节需要律师熟练把握侵权行为要件构成,并紧密结合要件,将相关证据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