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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计算
发布日期:2012-03-01 点击量:2592次
民间借贷是现今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但是民间借贷的利息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无息推定。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借款人不必向出借人支付相关利息。合同法充分保障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出借人的权益,但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也对民间借贷利率作了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等都未对民间借贷利率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利息方面仍应该按照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处理。但是也仅仅是对自然人直接的借款,若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或者双方都为法人的情况下,因对合同的效力也并未有统一的认识,因此对其的判例也并未统一。
第三,我国对民间借贷中复利的相关规定。复利是一种利息的计算方法。即利息除了会根据本金计算外,已经得到的利息也同样可以产生利息,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从该条款的文义上分析,最高院对复利适当保护。即允许适当的复利,但超过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对复利问题有约定的,在债权人起诉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而对于超出四倍利息的部分则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石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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